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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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
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0.08
【实施日期】2001.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
”
二、第九条修改为:“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