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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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2007]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办法为: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

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二)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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