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强、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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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强、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0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35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
【审理法官】牛立敏宋洁张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树强;王书光
【当事人】高树强王书光
【当事人-个人】高树强王书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树强
【被告】王书光
【本院观点】2019年11月22日,高树强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王书光交付涉案30000元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2日,高树强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王书光交付涉案30000元款项。

后王书光于2020年11月2日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向高树强归还该30000元,如到期未付,自愿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由此可知,高树强主张王书光承担该30000元自交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支持。

因高树强要求王书光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为18100元,已超出法律保护最高上限,故本院依法调整利息数额为7229.5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54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809.5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树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
二、王书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树强利息7229.5元;三、驳回高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王书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由王书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12: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日,王书光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高树强30000元;如未按期还款,自愿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上述30000元系高树强因王书光向其与案外人高利生介绍工程而于2019年11月22日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王书光转交的工程介绍费。

到期后,王书光未予偿
还。

经高树强再次催要,2021年1月7日,王书光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高树强支付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书光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王书光未按期归还高树强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高树强要求王书光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诉讼双方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超出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确认,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王书光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偿还款项,逾期支付利息,故利息应当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

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7日,涉案款项的利息为114.4元(30000元×4.35%×4÷365×8天),王书光应予支付,对高树强要求的利息8100元,不予支持;上述利息足以补偿高树强经济损失,且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对高树强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不予支持。

王书光未按一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书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树强利息114.4元;二、驳回高树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高树强负担228元,王书光负担2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树强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6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上诉费用全部由王书光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王书光承诺书中明确记载着,如果王书光兑现不了承诺自愿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这里的利息计算时间是从王书光收到上诉人的钱款之日到欠款还清之日。

一审法官在利息的计算时间上断章取义,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在2020年11月份,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一审法官故意包庇
王书光不讲诚信行为。

一审法官在认可王书光违约的情况下,未支持上诉人违约金请求不正确。

在政法委整顿司法队伍的形势下,一审法官公然纵容,包庇不讲诚信的王书光,有违公平公正。

一审标的额是18100元,不知一审判决如何计算出案件受理费506元,本案是典型的枉法判决。

综上所述,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树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树强、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民终35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光。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树强因与被上诉人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高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书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树强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6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上诉费用全部由王书光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王书光承诺书中明确记载着,如果王书光兑现不了承诺自愿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这里的利息计算时间是从王书光收到上诉人的钱款之日到欠款还清之日。

一审
法官在利息的计算时间上断章取义,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在2020年11月份,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一审法官故意包庇王书光不讲诚信行为。

一审法官在认可王书光违约的情况下,未支持上诉人违约金请求不正确。

在政法委整顿司法队伍的形势下,一审法官公然纵容,包庇不讲诚信的王书光,有违公平公正。

一审标的额是18100元,不知一审判决如何计算出案件受理费506元,本案是典型的枉法判决。

综上所述,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书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高树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书光偿还高树强借款利息8100元;2.判令王书光支付高树强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等由王书光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日,王书光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高树强30000元;如未按期还款,自愿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上述30000元系高树强因王书光向其与案外人高利生介绍工程而于2019年11月22日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王书光转交的工程介绍费。

到期后,王书光未予偿还。

经高树强再次催要,2021年1月7日,王书光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高树强支付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书光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王书光未按期归还高树强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高树强要求王书光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诉讼双方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超出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确认,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王书光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偿还款项,逾期支付利息,故利息应当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

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7日,涉案款项的利息为114.4元(30000元×4.35%×4÷365×8天),王书光应予支付,对高树强
要求的利息8100元,不予支持;上述利息足以补偿高树强经济损失,且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对高树强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不予支持。

王书光未按一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书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树强利息114.4元;二、驳回高树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高树强负担228元,王书光负担25元。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2日,高树强通过案外人高利生向王书光交付涉案30000元款项。

后王书光于2020年11月2日向高树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向高树强归还该30000元,如到期未付,自愿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由此可知,高树强主张王书光承担该30000元自交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支持。

因高树强要求王书光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为18100元,已超出法律保护最高上限,故本院依法调整利息数额为7229.5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54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809.5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树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
二、王书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树强利息7229.5元;
三、驳回高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王书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由王书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牛立敏
审判员宋洁
审判员张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丽萍
书记员王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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