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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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当代启示
作者:陈秋莲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党领导下的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变迁之中。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史,反映了党的经济政策的臻于成熟。

鉴往知今,重新回顾与审视90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历史,总结经验,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当代启示
一、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变迁
(一)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几次调整了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

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1]。

通过这个土地法,党首次将土地政策问题落实到法律层次。

土地法规定没收所有的土地,不仅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剥夺中农、贫农的土地所有权。

1929年4月,党在《兴国土地法》里,提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把没收土地的对象明确限定在“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范围,不没收农民原有的土地,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初步解决了农民最急切需要的土地问题。

1931年春,党领导人民在各根据地开展土改运动,推行新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广大贫雇农分得了土地,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革命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

这时期的土地政策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有利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进程。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在整个抗日战争期间,中日民族矛盾一直作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据此形势对农村土地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结束了没收地主土地的土地政策,转而实行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8月召开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减租减息政策一方面承认了地主对土地的产权,另外一方面减少了农民所需缴纳的租息,显示出党的土地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减租减
息相当于承认和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是党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所提出的特殊农地政策。

此次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调整,恰当地调节了农民与地主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和关系。

不仅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抗战的积极性,而且也争取到了更多的地主阶级抗日,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取代了原来的抗日民主政权,由此引发了农村土地政策的新一轮调整。

毛泽东在1945年1月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强调,“减租减息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

”[2]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策及时调整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

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以乡为单位统一平均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土地所有权为农户所有。

从194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把土地分给了广大农民。

解放战争时期,党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使得解放区的广大农民翻身做了土地的主人,成了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们积极为解放战争提供兵源、粮源和战争勤务,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直接原因。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民,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改革来获取土地。

因此,党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从1950年冬季开始,新解放区开始分批次进行了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完成,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七亿亩土地。

[3]
1953年6月1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所谓的“一化三改”,具体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基于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导,农业方面主要行动为: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来逐步推进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1955年又加快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

到了1958 年,为配合“大跃进”,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4]。

在广大农村发起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拥有各种权力,而村、生产队等基层生产单位不具有任何的自主权,生产上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制度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之风盛行,我党走上了经济体制改革之路。

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

农村旧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确立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了两种经营方式的积极性和优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全体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30多年以来,我国的这一农地制度一直沿用实行至今,虽然也有一些政策上的变迁,但始终是围绕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充分体现了我党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出发点,制定具体的土地政策,从而使土地政策日臻完善和稳定。

二、土地政策变迁的当代启示
农村土地政策90多年的变迁轨迹表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加以创新。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根据革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制定和执行了不同的土地政策,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地主减租减息、农民缴租交息,再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通过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来适应当时的革命形势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了三大改造,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很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变化了的实际,党及时调整了农村土地政策,废除了原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保证了我国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单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同时还允许土地进行流转。

农村土地政策及时调整、适时创新,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审视党的土地政策的变迁史,人民公社制度作为变迁史中的一环,这一土地政策的生产关系严重超越了农村的生产实际,导致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甚至停滞不前,到了1978年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仍与1958年时的生活水平相似。

国家最终不得不放弃这项土地政策,转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因就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较人民公社制度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更加明显的制度绩效,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农村生产力的全面提高。

十一届三中之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家庭承包经营制将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和核算单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制成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使用制度。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2]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3]钱守云,中国共产党保障农民利益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6,第47页.
[4]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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