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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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厂噪声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厂噪声类别、噪声防治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及各部室、运行部噪声防治管理。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是XXX厂工业生产噪声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治与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的排放。
第五条 XXX部负责XXX厂噪声污染防治与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设备部负责
(一)将噪声治理设施的检维修计划纳入XXX厂设施设备检维修计划中,并定期开展检维修工作,确保噪声治理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审核各运行部噪声治理设施的检维修计划,监督检查及考核各运行部噪声治理设施的检维修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各运行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噪声防治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的排放。
第八条噪声源分类、分布
(一)动力设备噪声:主要是各装置的加热炉、压缩机及各类机泵产生的连续排放噪声。
(二)管线吹扫放空噪声:主要是工艺装置等压力气体的放空或管线吹扫产生的间歇排放噪声。
(三)建筑噪声:主要是新、改、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四)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九条噪声防治
(一)XXX部对厂范围内的生产、设备、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各种噪声的单位按环保考核细则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生产管理部门要控制生产装置的放空噪声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在工艺装置、压力气体放空时,应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的放空消声器,并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
(三)设备部应采用低噪声的设备,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
对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治
理设施。
对离厂界较近的高噪声源(如压缩机、加热炉、空压机等)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施工作业噪声。
在噪声敏感区域或员工生活区内施工,要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方案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XXX部同意,采取适当措施,方可施工。
(五)设备部在委托噪声控制设计时,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要求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或综合控制措施,降低噪声源。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在厂区使用警报器。
第十条噪声排放要求
(一)各运行部生产装置区要控制噪声,装置边界噪声应低于85dB(A)。
(二)厂界噪声应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III类标准的限值,即昼间小于65dB (A),夜间小于55dB(A)。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XXX分公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