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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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凡下列之一范围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1 高空作业(离地2米以上);
1.2 带电作业;
1.3 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1.4 进行大型锻件热处理(如油淬火)、油槽加热;
l.5 爆破或爆炸危险作业;
1.6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2、审批危险作业时,应进行认真的现场勘查,作业环境、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要符合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现场指挥者或监护人要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3、凡属危险作业,作业部门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安环办审查。
安环办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施工。
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3.1 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本制度待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3.2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指挥者或监护人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并立即通知安环办,并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安环办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公司安全值班领导作为值班的重点检查对象。
5、凡是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导致发生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同类性质伤亡事故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追究部门主管和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附:《危险作业申请单》
XX公司危险作业申请单
年月日编号:
申请部门作业地
点
作业期限
作业内容和方法: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身体状
况
辅助作业人员姓名身体状况
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或监护人部门主管
安环办审核意见:分管副总审批:注:本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