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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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C证法律资格证书的由来
2003年,国家首次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
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均由统一司法考试取得。
这是国家首次统一司法考试,至今进行了九次。
法律资格的授予,是一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
出于现实的某种考虑,司法部组织的司法考试对报名条件和通过分数线作了区分,于2002年先后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等行政规章。
这样,某些经许可的地区(贫困地区)的考生,可享受大专文化报考和降分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的优惠政策。
法律资格证书于是出现了A、B、C三种类型。
三类证书在证书内容上除证书编号有A、B、C字样的备注外,没有其他区别。
这就是C证法律资格证书的由来。
二、对C类法律资格证书的地域限制与《行政许可法》的直接冲突
司法部2002年11月7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是:“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含以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
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该《补充通知》中关于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适用地域范围的规定,适用于2002年以后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司法部规章的本意或许是: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对贫困地区的照顾,只有这些地区的考生才享受了降低学历和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
为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发达地区移动,《补充通知》规定,取得此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地区范围内任职和执业。
应该说,法律资格证书是由国家颁发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就是全中国。
也就是说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否则直接违反国家《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降分录取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地域限制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是否符合“法规、规章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的问题,这是个问题,至今查询所有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对该问题的权威性适用解释(应是法律解释)。
这是法律及法律人的一大遗憾。
据本律师所知,实务中的做法是“在放宽报名条件地区适用调整后的合格标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只能在放宽报名条件地区申请律师执业(担任法官、检察官)。
现实中的做法并不代表合法,这样《行政许可法》就一直被司法行政部门违反着。
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之一罢。
思考:《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同时《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法官法》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六条设定了“法律职业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但都没有限制这个许可的适用地域。
根据《行政许可法》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同时,司法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定”应当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
三、“C证律师”与律师法
本文所称“C证律师”,是依据C类法律资格证书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并获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实务中也存在C类法律资格证书在非“贫困地区”甚至大城市申请执业成功的先例。
这上个别,且不论。
问题是凭C类法律资格证书在“贫困地区”申请执业后的律师能否转所到大中城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依据司法部规定,申请转所的律师必须出示法律资格证书,这显然又回到了申请律师执业的问题上来了。
结论:“C证律师”可以跨地域办理案件、到法院出庭诉讼(C证执业律师只是在贫困地区注册的律师,还是律师,执业权利受《律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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