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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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条件和审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1.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非国家统一的,但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
这种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测,确定两种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即称之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本条规定主要从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有利于局部地区建设和便于测绘成果的公开使用。
我国许多大城市、大型厂矿、重大工程项目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城市还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
对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测绘法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已设立的高程系统应当逐步统一到国家统一的高程系统上,今后不再设立和使用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
2.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以确有必要为
前提。
一般情况下,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但是由于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为防止投影带边缘长度变形,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才能满足需要和精度要求的,可以建立。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立。
第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城区常住人口是否超过100万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分界线。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以外的局部地区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基本条件、审批范围和办法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3.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保证测绘成果的整体性,便于测绘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