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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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为企业赢得荣誉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本办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违规违纪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应公正、公平、公开,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企业在给予员工上述奖励的同时,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创新管理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等管理工作中,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中,业绩突出,为企业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客户赞扬,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在企业技术革新、流程优化、系统推广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五)保护企业资金、资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排除安全隐患等,避免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在各类业务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七)在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全力保证邮政通信畅通,积极维护国家、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社会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八条违规违纪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企业应视情节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旷工、以虚假理由请休假等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限、频次生产作业的;
(五)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六)损坏企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等,或损毁企业重要资料的;
(七)隐瞒、截留收入,将企业资金、资产转移到账外,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挤占成本费用,侵占或私分企业资产,贪污、挪用、盗窃或冒领资金(有价证券)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八)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企业遭受损失的;
(九)违章收寄,或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违反企业规定倒卖客户资源或邮资票品、邮件,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有理由申告,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或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员工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企业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因个人原因丢失、损毁机要邮件的;
(四)违反企业保密规定将核心的业务数据、通信技术、运行网络、客户资源、业务经营等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由企业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给企业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员工主动向企业承认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企业可根据情节及后果减轻处理。
第四章管理权限与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员工进行奖励或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给予员工奖励,由相关部门或下级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授予荣誉称号的,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荣誉称号的管理办法由各省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全国邮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管理办法》(见中国邮政[2008]50号文件)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被奖励对象的主要事迹失实或虚假,骗取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奖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程序:
(一)对涉嫌违规违纪员工,必须查清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
(二)有关部门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调
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的依据告知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经办公会议讨论,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四)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五)无法通知本人的,按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的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企业应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对劳务用工进行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约定。
劳务用工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的,企业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依法履行程序并告知员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