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与金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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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与金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1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元吴玫宗雯
【审理法官】陈继元吴玫宗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金敏
【当事人】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金敏
【当事人-个人】金敏
【当事人-公司】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陶普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陶普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瞿卫东陶普红
【代理律所】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
【被告】金敏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凯傲公司上诉称金敏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与金敏协商调岗,金敏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现金敏否认凯傲公司与其协商调岗,凯傲公司未能提供调岗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至于金敏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凯傲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凯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金敏存在上述行为,其次,即使金敏存在凯傲公司所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凯傲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凯傲公司直接扣除金敏12分,并解除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金敏支付赔偿金。
2019年金敏未能在凯傲公司工作满一年,系因凯傲公司解除了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金敏主观上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亦非金敏的过错,2019年年终奖系金敏的劳动报酬,故凯傲公司应当向金敏支付2019年年终奖。
综上,凯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凯傲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11: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金敏于2009年1月至凯傲公司公司从事核算员的工作。
2014年12月31日,凯傲公司、金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约定金敏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敏公司从事核算员工作,凯傲公司对金敏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等。
2019年12月25日,凯傲公司向金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载明“你的日常工作量只有40%,在负责SAP系统操作层面,出现较大的操作失误,造成车间大量账物不符现象,10月份,将其负责的业务分流到生产调度科,只保留SAP邮箱操作业务,结果11月底盘点时发现30多个邮箱总成账物不符,11月中旬,HR找你谈话,准备调整你的工作内容,负责宝骊公司货物出入系统核对工作,薪资待遇不变,部门不变,你拒绝服从安排,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附件《违纪处分条例》第16条第3款之规定: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指挥,情节严重,扣12分,第九条之规定,扣12分,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后金敏再未至凯傲公司工作,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凯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70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年休假工资3183元并发放春节福利。
2020年3月23日,仲裁委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20)第4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傲公司支付金敏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3128.16元。
同日,仲裁委还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20)第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傲公司支付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279.34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合计72479.34元,对金敏主张的春节福利不予支持。
后凯傲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凯傲公司、金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25日起解
除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凯傲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凯傲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金敏不予认可,对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出台并已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在程度上属于严重违反;第三,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公平合理。
本案中,凯傲公司主张金敏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车间大量账物不符现象,公司与金敏协商调岗,金敏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等,因金敏不予认可,凯傲公司亦未能提供调岗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即便金敏存在凯傲公司所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凯傲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在程度上是严重的。
在此情形之下,凯傲公司直接扣除金敏12分,并解除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金敏支付赔偿金。
2019年金敏未能在凯傲公司公司工作满一年,系因凯傲公司解除了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金敏主观上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亦非金敏的过错,故凯傲公司应当向金敏支付2019年年终奖。
双方对2019年年终奖的数额为12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
该年终奖依法属于金敏的劳动报酬。
凯傲公司应当按照金敏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金敏的工作年限向金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现金敏认可赔偿金71279.3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关于春节福利,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2020年度在岗职工的福利待遇,而凯傲公司、金敏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故凯傲公司不应向金敏发放2020年春节福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279.34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合计72479.3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凯傲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凯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
由:1.凯傲公司调整金敏工作岗位是经营需要,凯傲公司所处行业2018年以来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产销量大幅下降,车间生产量大幅降低,金敏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只有往年的40%,为了继续经营,需要优化、调整相关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金敏所在车间、岗位即属于需要优化调整的范围,已有多名员工服从凯傲公司的调岗安排。
2.金敏平时工作态度消极,凯傲公司要求其改进,但收效甚微,故对其有调岗的必要,协商调整的新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与原来的岗位相比没有变化,工作内容与原工作内容类似,能较好发挥金敏所学知识与技能,属于合理调整,凯傲公司一审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能够证明双方有多次协商调整岗位的过程,凯傲公司在协商调岗时就已向金敏出具调岗通知书,不能因为金敏拒收就否认该事实。
3.由于金敏对凯傲公司合理的调岗安排予以拒绝,损害了凯傲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导致相关岗位人员较长时间空缺,造成恶劣影响,给凯傲公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凯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征求了工会意见,履行了法定程序,凯傲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4.金敏不服从凯傲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情况严重,故凯傲公司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第16条第3款、第9条规定不发放年终奖,应予支持。
综上,凯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与金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民终15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经
济开发区新洲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进鹏QUEKCHINGP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普红,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凯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凯傲公司调整金敏工作岗位是经营需要,凯傲公司所处行业2018年以来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产销量大幅下降,车间生产量大幅降低,金敏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只有往年的40%,为了继续经营,需要优化、调整相关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金敏所在车间、岗位即属于需要优化调整的范围,已有多名员工服从凯傲公司的调岗安排。
2.金敏平时工作态度消极,凯傲公司要求其改进,但收效甚微,故对其有调岗的必要,协商调整的新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与原来的岗位相比没有变化,工作内容与原工作内容类似,能较好发挥金敏所学知识与技能,属于合理调整,凯傲公司一审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能够证明双方有多次协商调整岗位的过程,凯傲公司在协商调岗时就已向金敏出具调岗通知书,不能因为金敏拒收就否认该事实。
3.由于金敏对凯傲公司合理的调岗安排予以拒绝,损害了凯傲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导致相关岗位人员较长时间空缺,造成恶劣影响,给凯傲公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凯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征求了工会意见,履行了法定程序,凯傲公司系合法解除劳
动合同。
4.金敏不服从凯傲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情况严重,故凯傲公司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第16条第3款、第9条规定不发放年终奖,应予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金敏辩称:1.工作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双方应当协商,凯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金敏协商一致。
2.凯傲公司以金敏工作有失误、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2019年三季度考核表,金敏的工作符合凯傲公司的要求;根据凯傲公司的《纪律处分条例》,如对金敏进行岗位调整应出具书面通知或文件,且员工违反纪律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凯傲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不符合《纪律处罚条例》,如员工违反纪律进行处罚应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书面通知工会,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听取劳动者意见,劳动者有申诉权利,凯傲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3.金敏已经工作到2019年12月25日,只差五六天就满一年,且金敏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出现工作失误,金敏应当获得年终奖,一审判决凯傲公司给付年终奖有相关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凯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凯傲公司不支付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370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及2020年春节福利。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金敏于2009年1月至凯傲公司公司从事核算员的工作。
2014年12月31日,凯傲公司、金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约定金敏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敏公司从事核算员工作,凯傲公司对金敏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等。
2019年12月25日,凯傲公司向金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载明“你的日常工作量只有40%,在负责SAP系统操作层面,出现较大的操作失误,造成车间大量账物不符现象,10月份,将其负责的业务分流到生产调度科,只保留SAP邮箱操作业务,结果11月底盘点时发现30多个邮箱总成账物不符,11月中旬,HR找你谈话,准备调整你的工作内容,负责宝骊公司货物出入系统核对工作,
薪资待遇不变,部门不变,你拒绝服从安排,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附件《违纪处分条例》第16条第3款之规定: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指挥,情节严重,扣12分,第九条之规定,扣12分,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后金敏再未至凯傲公司工作,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凯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70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年休假工资3183元并发放春节福利。
2020年3月23日,仲裁委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20)第4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傲公司支付金敏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3,128.16元。
同日,仲裁委还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20)第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傲公司支付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279.34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合计72479.34元,对金敏主张的春节福利不予支持。
后凯傲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凯傲公司、金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25日起解除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凯傲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凯傲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金敏不予认可,对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出台并已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在程度上属于严重违反;第三,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公平合理。
本案中,凯傲公司主张金敏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车间大量账物不符现象,公司与金敏协商调岗,金敏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等,因金敏不予认可,凯傲公司亦未能提供调岗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即便金敏存在凯傲公司所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凯傲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在程度上是严重的。
在此情形
之下,凯傲公司直接扣除金敏12分,并解除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金敏支付赔偿金。
2019年金敏未能在凯傲公司公司工作满一年,系因凯傲公司解除了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金敏主观上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亦非金敏的过错,故凯傲公司应当向金敏支付2019年年终奖。
双方对2019年年终奖的数额为12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
该年终奖依法属于金敏的劳动报酬。
凯傲公司应当按照金敏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金敏的工作年限向金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现金敏认可赔偿金71,279.3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关于春节福利,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2020年度在岗职工的福利待遇,而凯傲公司、金敏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故凯傲公司不应向金敏发放2020年春节福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279.34元、2019年年终奖1200元,合计72479.3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凯傲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凯傲公司上诉称金敏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与金敏协商调岗,金敏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现金敏否认
凯傲公司与其协商调岗,凯傲公司未能提供调岗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至于金敏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凯傲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凯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金敏存在上述行为,其次,即使金敏存在凯傲公司所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凯傲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凯傲公司直接扣除金敏12分,并解除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金敏支付赔偿金。
2019年金敏未能在凯傲公司工作满一年,系因凯傲公司解除了与金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金敏主观上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亦非金敏的过错,2019年年终奖系金敏的劳动报酬,故凯傲公司应当向金敏支付2019年年终奖。
综上,凯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凯傲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继元
审判员吴玫
审判员宗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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