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8号
【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5.07.30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八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22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废止《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企业原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化情况书面向其开业审批机构报告。


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七条
”的表述。

(二)将《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三)将《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