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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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和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
(二)质量为本,安全第一;
(三)科学监管,高效服务;
(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第二章消防产品生产管理
第四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拥有与生产消防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具有与生产消防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消防产品;
(二)对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自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三)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三章消防产品销售管理
第六条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拥有与销售消防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具备消防产品销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
第七条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对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四)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消防产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拥有与使用消防产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三)具备使用消防产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消防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消防产品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定期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产品处于良好状态;(三)对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四)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
检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产品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违法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
(四)未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产品检查、维护和保养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产品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级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