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8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5日
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经济稳定增长,充分调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新认定标准)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
具体奖励标准:
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
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企业首次成功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展示板除外,只限融资板和交易板)报价转让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企业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能重复申请奖励。
三、申报程序
2015年1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本办法奖励。
申报企业应在上市(受理、挂牌转让)次年3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县(区)金融办报送奖励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附件;县(区)金融办会同经信、财政、发改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金融办(市级企业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后,联合行文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所需报送的材料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分别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完成上市辅导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1)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
2.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
(1)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受理后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股票发行及上市。
(1)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同意发行的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4. 其他相关资料。
(二)本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申请奖励时需附以下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4.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5.相关部门或单位准予挂牌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的,10年内(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注册地迁出本市,企业应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报资料。
对以欺骗获得奖励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匹配资金制定本地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