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因生育引起疾病待遇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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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因生育引起疾病待遇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
(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五)剖宫产生育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剖宫产情况登记表》;
(六)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
(七)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还需提供男职工所在单位证明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八)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烟台市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提供的材料:
一、流产或引产的:
(一)计划内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三)避孕失败流产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门诊病历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五)检查化验报告单、透环或B超报告单及复印件;
(六)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二、实施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
(一)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二)门诊病历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三)住院病历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生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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