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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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1
•【字号】冀财综[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财综[2002]25号2002年3月21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司法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规定,为确保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在组织司法考试时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集中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省级司法部门在组织司法考试和公证员资格考试时可以向考生收取司法考试费,同时取消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为加强对涉外、涉台公证书管理,防止伪造公证书的不法行为,司法部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时,可以收取涉
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

三、将《律师工作执照》工本费更名为《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同时,各级司法部门向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发放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向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发放《公证员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涉外涉台公证书、《公证员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工本费,以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当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

《律师执业证》工本费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涉外涉台公证书、《公证员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以及司法考试考务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司法考试费属于省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支出。

七、各级司法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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