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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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降级和撤职是两种法定的处分形式。
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属于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给予降级和撤职
处分,这也是两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处分。
至于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
同时,对该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
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
这是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有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