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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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05
•【字号】忻政办发[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忻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服务和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部门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指导、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发布等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统计基础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章机构人员
第四条部门统计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和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在业务上接受市、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六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七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九条部门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分类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提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
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

包括新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第四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内专业统计报表,无论定期报表、年报或一次性调查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应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对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通过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向各部门明确统计数据报送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

第十五条部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部门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印章上报。

第五章统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对重要数据各部门应建立统计台帐。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发布
第十九条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章统计科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部门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科研活动,每季度必须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辖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及时反映、深入分析。

统计信息、分析应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

政府统计部门要适时召开统计分析交流会议,各部门统计人员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交流。

第八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部门统计报表、统计信息进行考核,并对优秀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实行统计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部门统计工作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屡次迟报、拒报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随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忻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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