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合同案例评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学课题:电子合同案例评析课(一)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学会运用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案例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学重点: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评析案例
教学难点: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评析案例
教学方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步:教师展示案例一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
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
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步:请学生分四人小组展开讨论
第三步:派代表阐述本组讨论结果
第四步:教师点评: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
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第五步:教师展示案例二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
”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
”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
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
乙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
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
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
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
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思考:上述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上述行为哪些是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承诺?
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
谁应承担责任?
第六步:请学生分四组展开讨论
第七步:派代表阐述本组讨论结果
第八步:教师点评:(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
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作业布置:预习第七章内容
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