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知识产权价值的会计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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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34
·2010.3下旬一、传统知识产权价值的会计确认方法及不足
1.没有区分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本质。

杨汝梅先生在1926年出版的专著《无形资产论》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

以后的定义大多以此为基础,对无形资产的内涵和范围进行拓展。

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代表潜在的收益能力。

该收益能力既可基于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亦可基于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

而且其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知识产权,在法律意义上是指权利人对无实物形态的知识或信息享有的私有财产权。

从历史发展来看,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

比较二者的定义和内涵,在形态特征和经济资源归属上,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但又具有本质的不同,知识产权最终表现为法律性特征。

从会计学角度看,知识产权不一定是会计主体的账面无形资产。

因为知识产权不一定被企业拥有或控制,即使是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也不一定能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同时,知识产权受到其价值形成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成本确认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难以可靠计量。

从法律认定上看,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应用单项评估值和整体评估值的无形资产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7项。

《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来源,把无形资产分为权利类、关系类、组合类、知识产权类。

我国不少学者也都按一定标准将无形资产进行了分类,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都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中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对象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从无形资产涵盖范围看,除了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外,其他都属于知识产权。

除了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表外无形资产,诸如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无论在取得方法、形成方式、价值计量以及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上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且在资产负债表中二者都未全面反映。

知识产权价值资产的会计指标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指标既有交叉,又有不同。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同,无形资产无法取代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会计计量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独立知识产权会计是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

2.知识产权价值计量方法不合理。

会计学在对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各自具体形成要素的分析、确认与计量上往往滞后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践需要。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项无形资产,只要有必要给予资本化,就应当是可计量和可辨认的。

然而,会计学发展至今,对无形资产核算依然沿用有形资产计价原理,对知识产权计价也不例外。

因此,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依然以传统基本假设为理论基础,并成为指导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一般指导规范。

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
—历史成本原则,指知识产权按其取得时的原始交易价格计量,它代表资产在获取或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价值,而不考虑现行成本或变现价值,其主要优点在于具有合法的依据。

尽管历史成本法可以满足客观性、一致性、谨慎性等原则,但有一个基本缺点,即开发知识产权耗费的资产与它以后的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

显然,会计上知识产权价值计量依然采用有形资产成本法核算原理,无法避免以下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开发的成本与其收益间不存在对称关系,有的项目可能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无法产生价值。

因此,成本法通常不能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杨松堂,2009)。

而对研发成本与其未来收益可能存在对称关系的,却又未在账面上合理反映。

有学者早些年就指出:以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去评估知识产权,有可能走进死胡同。

同理,将有形资产计价原理简单套用在无形资产,乃至知识产权上,依然会走向死胡同。

而知识产权价值的易变性也使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可能带来严重的信息扭曲,重置成本计价可一定程度适应这个特点。

重置成本计价虽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历史成本计价的弊端,然而它却带来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评估重置知识产权成本的主观性太强。

二、知识产权价值的会计确认方法1.知识产权价值的会计确认原则。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会计确认方法
余丹
(中国计量学院杭州310018)
【摘要】本文依据知识产权权利差异性、易变性、动态性的特点,科学制定会计确认原则,探索有效的基于知识产权资本本性的灵活会计确认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会计资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0.3下旬·35
·□(1)依据权利差异性进行价值确认。

就差异性来说,在权利的价值形成方面,研发活动是专利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发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相关实验设备的购置、更新,研发人员的工资支付等成本投入;著作权价值形成过程中,思想构思、图纸设计、程序编写等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与专利权价值相比,设备投入较少,人力投入较多;商标权价值形成过程中,标识设计、广告投入、品牌培育与维护等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与前两者相比,几乎没有设备投入,智力成分也低得多。

在权利的保护期方面,虽然都有保护期限制,但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期有绝对限定,即一旦到了保护期,就进入公有领域,只是保护期期限不同;而商标权保护期只是相对限定,即可通过无限续展使商标权达到永久保护的目的。

因此,差异性价值确认一是根据权利价值的不同因素考量;二是必须全面区分并合理归属形成各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特别是权利互有交叉的领域。

如专利领域存在“从属专利”等特殊问题;版权领域存在“演绎作品”等问题,“演绎作品”的地位与“第二专利”相似。

这种作品的版权人,有权自行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作品,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因为这种使用他人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二次作品”,其版权受着原始作品版权人的约束。

(2)依据权利易变性进行价值确认。

就易变性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易变性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上。

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发生物理上的损耗,但随着整个社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竞争对手的模仿追赶,原有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就会面临被替代的危险,其价值就会面临减损和丧失,而且这种价值损耗往往是难以预料和直接控制的,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充满了易变性。

专利权价值会因新的专利技术的出现而大为贬损;著作权价值因类型不同易变性也不同,文学作品类,价值可能会因思想的过时而贬损,也可能会因人们的思想认同或时间的推移而价值剧增。

电影作品类,初始价值大,随时间的推移价值减少,价值随时间的减少是迅速的,而不是渐进的。

计算机程序类,与专利权价值类似,一旦新型软件开发使用,其价值迅速贬损;如果说上述知识产权价值易变性还有一定规律可循,则商标权价值的易变性则显得不可捉摸。

其易变性表现为建立缓慢、丧失迅速。

商标价值的建立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可能顷刻间价值荡然无存。

这一特点在专利、版权等价值评估中一般不存在,即使偶尔存在,也不占主体地位。

(3)依据权利变动性进行价值确认。

就变动性表现上,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中。

知识产权价值变动性主要表现在其时限性上:一是法定时间性。

专利权和著作权价值,因保护期的绝对限定,会随保护期的日渐接近而减少;而商标权价值,由于保护期的相对限定,不但不受保护期的制约,反而可能因时间久远价值日增。

二是最佳获益期。

知识产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因权利的法定期限和性质不同而不同。

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

2.基于知识产权资本本性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企业来
说,不论有没有适当的报表制度,知识产权都是有价值的。

既然知识产权纳入现有资产负债表进行会计计量有诸多问题在现有会计模式下不能解决。

那么,在目前还无法打破原有会计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符合现有会计计量标准的知识产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如现有会计制度有关专利权、非专有技术的确认与计量。

对不符合现有会计计量标准的知识产权资产可在表外结合数字计量、语言表述等以报表附注的方式反映。

在两者相结合的基础上定期发布独立的知识产权报告,报告原则上能反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部信息。

因此,知识产权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表内反映的自创知识产权会计和外购知识产权会计。

自创知识产权会计计量主要是研发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设备、人力资源费用等,主要以有形资产为载体表现,以实际支出为确认依据,其资产价值计量具有客观性;外购知识产权会计计量是以知识产权交易中实际价格为计量依据的,其资产价值计量亦具有客观性。

表内知识产权会计必须体现知识产权相关支出与其价值确认的对应性,从而体现成本与其未来收益的配比性。

这样,对于自创知识产权在表内信息的反映就必须打破原有会计模式,将与未来收益有关的研发支出全部列到知识产权价值成本中。

另一部分是以表外附注形式反映的知识产权会计。

按照现有资产会计计量标准的可靠性,这类知识产权严格来说不属于会计计量范围,如知识产权法律属性(权利取得的可能性、
权利的稳定性、权利法律保护期的长短、权利法律保护的范围等),企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即知识产权市场独占程度,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商业前景等。

这些因素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必然要成为知识产权报告中的一部分。

由于这部分因素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这部分内容主要以表外的形式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形式反映。

在此基础上,由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往往以量化的形式反映更加直观,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知识产权进行会计处理。

当然,这部分的知识产权会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计量上具有更大的模糊性。

此外,知识产权会计在综合表内、表外不同计量依据的基础上,必须体现知识产权的差异性特征,即每一不同的知识产权都具体化为表内、表外会计,而后综合评估得出每一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

这样,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会计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结合、全面性与综合性相结合、准确性与模糊性相结合、
一般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特点。

这样的知识产权会计报告,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了最基本客观的参照资料,推动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中国软科
学,1998;4
3.尼克·伯特洛蒂.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中国资产评估,1997;1
4.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法律科学,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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