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虹府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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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虹府发〔2011〕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虹口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企业扶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服务经济能级
(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支持航运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现代商贸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产业提升能级和集聚发展,加快优化产业结构。

(二)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

二、增强区域综合功能
(三)强化北外滩战略地位。

重点支持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拓展服务功能,促进航运和金融融合发
展,对加快集聚航运和金融服务要素的活动给予扶持,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

(四)提升四川北路服务能级。

重点支持四川北路商贸旅游文化休闲街开发建设,对加快调整业态结构、优化购物环境、提升形象等活动给予扶持,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促进四川北路繁荣繁华。

(五)增强大柏树创新服务水平。

重点支持大柏树知识创新与服务贸易圈提升服务能级,对加快产业集群、建立创新和服务平台、优化发展环境等活动给予扶持,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和专业服务业。

三、提高创新驱动能力
(六)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加大科研投入、建立技术中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扶持,增强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

(七)深化节能减排工作。

对通过加强管理、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改造等方式,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活动给予扶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八)加快发展楼宇经济。

对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提升楼宇品质、促进产业集群、提高经济产出等活动给予扶持,提高楼宇经济贡献。

四、促进企业重组整合
(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对列入市级支持的重点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扶持,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按企业改制、上市辅导等阶段给予扶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

(十二)加大投融资服务力度。

设立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选择的方式,对符合本区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快吸引优秀创业资本和项目集聚虹口。

五、整合财政专项资金
(十三)设立虹口区“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通过贴息贴费、租金补贴、员工培训补贴、购置设备补贴、研发投入补贴、技改投入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方式给予扶持,努力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十四)聚焦符合本区发展定位的重点产业和发展项目。

重点扶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一区一街一圈”产业集聚和功能提升,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参与节能减排。

不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项目、房地产企业以及高能耗、高污染等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予扶持。

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十五)支持人才培育和集聚。

对高层次、国际化和本区紧缺人才,在投资、创业、培训、居住等方
面给予资金资助,对其办理户口、居住证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对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七、其他
(十六)对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需突破上述政策的,实行“一事一议”。

八、附则
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选择区级扶持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

各类奖励、补贴等财政扶持资金总和以扶持对象在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扶持对象在本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后,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5年。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房产企业专项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虹府办〔2002〕57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财政专项补贴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虹府〔2004〕24号)、《关于对入驻上海市数字媒体产业园区企业的扶持办法(暂行)》(虹发改〔2006〕20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虹府〔2007〕26号)、《关于提高本区新建商务楼宇税收落地率的扶持办法》(虹发改〔2007〕9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办〔2008〕44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虹府办〔2009〕3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虹府办〔2009〕41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办〔2009〕42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商贸服务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办〔2009〕43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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