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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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环境的管理办法(6篇)

办公环境的管理办法(6篇)

办公环境的管理办法(6篇)办公环境的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总则为创造优良办公环境,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办公环境的制度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环境规范一、办公区域:1、办公桌:所有员工均有责任保持工作环境和办公桌面的整洁,文件必须尽快归档。

办公桌面除电脑、饮水杯、电话、文具(必须放置于笔筒内)、文件筐、相框(不超过1个)、名片盒、装饰品(两个以内)、小型植物(一盆)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

人离开座位半小时以上应于离开前将桌面收拾干净。

办公桌面文件筐必须经常整理,将过期或无效文件送档案室存放,文件筐内不允许放置个人杂物或食物等。

垃圾篓应罩塑料袋,置写字台下。

保持办公设备清洁,主机和显示屏的正面、背面、送风口无污垢,主机上不放置书籍、杂志、纸张等物品。

2、个人物品:个人的参考资料(文件夹、书籍、手册等)、文件卷宗(各种信息、草拟的文件材料等)、空白稿纸等文具必须收到个人储物柜中;私人物品如提包、背包、饭盒、食品、洗洁精、化妆品等应放入个人抽屉,不许摆放在办公桌面、电脑机箱或公用资料架上;3、墙上不能随意张贴图片,更不准乱写乱画;办公区域内各种绿色植物员工应自觉爱护,不得随意撕扯、挪动、浇水、施肥、涂画,以免损坏。

4、下班前或加班后,员工应清理桌面及办公环境。

关闭电脑和显示器电源,将座椅推入办公台下或排列整齐。

最后离开的员工应负责关闭本办公区域的照明、饮水器和空调。

5、会议室的使用部门或个人应负责清理桌面整洁,将会议椅排列整齐,会议结束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和照明灯、空调。

6、员工公共使用的办公区域,例如:门口区域、交流室、接待区等区域,必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不随意丢弃物品,使用之后将区域内物品及设备摆放整齐,二、员工环境卫生行为准则:1.员工早餐必须在9:30之前吃完,用餐后桌面不允许堆放剩余食物,需保持用餐桌面干净整洁。

休闲及用餐完毕后,应及时将餐盒、纸巾、饮料瓶、食物残余等垃圾放置于指定食物垃圾桶里,不允许丢弃在办公区域的垃圾篓、桌面或地面。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管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像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前期环境保护管理第二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状况、土壤质量、水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

第三条在市政道路工程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和设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前期的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工程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三章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设计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合理规划施工车辆和设备的通行路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禁止乱倒、乱排和乱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环保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

第四章竣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市政道路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竣工后的工程排水系统、绿化景观等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环境效应。

第十二条工程投入使用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

附件:1.市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环境保护验收报告3.环境监测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项目或政策等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2.环境保护措施: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监测措施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精选7篇)如何准备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篇1】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

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1、坚持场地清洁,做到每一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坚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1、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营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办公环境,保障员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公共走廊、休息区等。

1.3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共同维护办公区环境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标准2.1 办公区域应保持地面干净,无垃圾、无杂物。

2.2 办公桌椅应摆放整齐,桌面无尘,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2.3 会议室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桌椅归位,设备归还原状。

2.4 公共走廊、楼梯等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2.5 卫生间应定期清洁,保持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3.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应指定卫生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日常清洁工作。

3.3 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区域进行整改。

3.4 鼓励员工参与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4.1 办公区内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桶,方便员工丢弃垃圾。

4.2 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并定期补充。

4.3 办公区应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在流感季节或有疫情发生时。

第五章环境卫生教育5.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5.2 通过内部通讯、公告板等方式,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相关管理办法。

5.3 鼓励员工提出改善环境卫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6.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6.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6.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指导、协助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因素。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论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操作标准。

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加强民主参与。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反馈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标准应当与国家其他标准相衔接,形成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效果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和评估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持。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的监测、评估和检测体系,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和执行,推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管理目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促进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管理目标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限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质量。

优化资源利用: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系统: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3. 管理措施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常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环境标准的制定各国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用于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的评估。

环境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源等因素,以确保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2 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测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定期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为改进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3 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一种管理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通过许可制度,对污染源的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

排污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3.4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是一种有效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式。

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组织管理、培训和教育等方面,通过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监督与执法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监督与执法主要包括:检查和监测: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处罚与追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一、概述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制订公司的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包括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三个方面。

二、安全管理1. 安全责任制度公司实行“三同”责任制,即同责任、同处罚、同评先,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完善安全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培训公司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使全体员工了解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模拟演练,增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检查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未处理的隐患进行双重处罚,并进行公告。

三、环境管理1.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公司根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公司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公司内部推行环保意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2. 废弃物管理公司严格执行废弃物管理规定,设立废弃物处理站,确保废弃物规范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3. 环保审核公司定期进行环保审核,监督各部门和岗位执行环境管理职责,及时处理因工作产生的污染排放行为,确保环境保护。

四、职业健康管理1. 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每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人员进行定期体检,保证员工健康。

2. 职业健康监测公司对各种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可能对员工造成有害影响的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3.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公司组织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病预防、健康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减少职业病发生率。

五、总结公司不断完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生产质量和职业健康水平,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

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6、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和水生态破坏。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项目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解决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设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四)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和统计工作;(五)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3篇)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3篇)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3篇)办公环境管理办法(精选3篇)办公环境管理办法篇1一、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1、每位员工应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使用文件柜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4、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时间不使用电脑设备时,应关闭电脑,显视屏不允许使用节能模式,以保证电脑的使用年限及节约能源。

二、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1、员工按照值班表轮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办公桌擦拭、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门窗、电器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

三、部门负责人责任1、带头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监督提醒部门员工做好环境卫生。

3、部门员工违反公司环境卫生制度三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四、监督及奖惩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办公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在公司群里通报批评,并罚做办公室清洁一周;第三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罚做一个月办公室环境卫生,罚款100.00元。

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因为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没有进到督导责任。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3,在公司不定期抽查期间,环境卫生达到优良的部门,公司将发放部门环境卫生奖金。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篇2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规范生产企业环保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冶炼、印染、造纸等。

3、生产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制造理念。

二、环保设施与设备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环保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停用。

3、生产企业应建立环保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责任人,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1、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

2、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记录,对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进行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废弃物处理与处置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管理的规定,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2、废弃物应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放。

3、生产企业应与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合作,确保废弃物得到合规处理和合理利用。

五、监督与检查1、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环保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3、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可以对生产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层级体系进行管理,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制定和修订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参考国内外科学技术进展和相关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实地调查和试验验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评审,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第四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科学决策和合作共识。

第五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社会可接受度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标准既具备可操作性又具备可实施性。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分别确定土壤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和噪声环境标准等,形成专业分类和系统化框架。

第三章公示和实施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在标准颁布后一定时间内,逐步进行推行,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各方面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效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经验和教训,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保护标准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办法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办法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环境管理工作符合法规要求,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

二、环境审查和评估环境审查和评估作为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企业在进行新项目开发或现有项目改造时,应进行环境审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符合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排放和污染物控制环境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排放和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以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通过治理设施和技术改造,降低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并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企业应积极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降低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五、环境监测与报告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监测环境参数,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对环境问题进行预警和监控。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监测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发布。

六、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事故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

通过组织演练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环境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七、环境宣传与教育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离不开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环境培训、宣传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使人们积极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

结语环境管理办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和规范,企业应积极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按照法规要求制定和执行环境管理办法,促使其经营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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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公路总段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提高公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环境管理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包括建筑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公路沿线集镇段)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等实施规划、协调、控制和处理。

第三条公路环境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 、国土、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路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公路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境内的314国道、217国道、省道210等,其他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应有不少于1米的法定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尚未确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清理、勘察,报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明确用地界线,竖立公路界碑。

第六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30米,县道、乡道15米内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造物,未经交通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八条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以外200米,县、乡道建筑控制区以外100米宽度范围为规划控制区。

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
批。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或与公路搭接。

确需搭接和增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搭接和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采取硬化措施。

第十条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路规划和延伸;街道化的路段,应当按公路建设规范实行隔离式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应硬化店前场地,修建排水沟,设置隔离栅,统一进出口,消除人为路障及不安全冲突点。

第十一条跨越公路的线路其净空垂直高度为:电力线不得低于6.5 米,通信、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不得低于6米。

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禁止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穿越集镇的公路,要设置统一规格的交通隔离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拆除;集镇段的公路要保持畅通和整洁,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转运货物、上下旅客。

可设立机动车、人力车硬质地面停车场点,安排专人管理,供各种车辆停放、装卸转运货物及
客车停靠上下客。

第十四条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非交通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设置,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公路立交、通道桥涵等构造物上下严禁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张贴标语、擅自设置广告。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保持道路标志和标线准确、完整、醒目、美观,达到GBM标准;边沟以内的公路用地,应当保持树木整齐无缺损。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日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施工路段两端要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识。

情况复杂的,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

需中断公路交通的,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在中断通行5日前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按标准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路产资料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巡逻执勤,疏导交通,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清除公路摊点、晒谷及堆积物等,制止
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和废土。

交通事故对公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工商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营
业执照的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又不进行整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和交通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对公路沿线广告牌及实物招幌进行清理。

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和服务区内餐饮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交通、农业等部门应按照观赏性与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民建设成连片绿化林带、现代化农业区、水产养殖园等。

第二十一条公路沿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包无违法设摊,无招手拦车,无杂乱标牌、招牌;包无垃圾杂物,无建筑材料堆放;包无乱停乱放自行车,无路面打谷晒场,行车道上无停车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阻碍公路畅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值以上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承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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