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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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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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长县政办发〔2017〕7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区)凡有政府投资(含中央、省、市、县财政投资)的,且以村集体为主要受益对象的村级建设项目,包括村级水利、村级公路、村部(社区办公楼)建设、村级绿化、村级亮化、村级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包括以镇(街)为主的道路绿化、城乡建设一体化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工程、敬老院、农贸市场、文化站及其附属工程、立面改造等。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镇级(含街道,下同)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各镇(街)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街)对辖区范围内村级工程进行统筹监管。

第五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开展工作,在各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招投标等程序报批,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出台各自辖区内具体村级工程实施细则,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立项申报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并明确专人协助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七条村级工程建设标准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居)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各镇(街)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
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不予批准。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各村(居)委会提出方案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财政投资建设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村级工程,应符合《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并依程序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立项文件批复的招标方式。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依法定程序执行。

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且有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合发文的村级工程项目,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可合并办理。

上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村级工程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制订招标文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县内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科学确定、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凡有财政投资建设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村级工程由各镇(街)自行制定村级工程实施细则进行明确;单个项目总投资为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由各镇(街)制定简易招标程序,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在镇(街)实行简易招标;单个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村级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在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实行简易招标;单个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项目货物、服务采购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村级工程按照法定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禁止有意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严格遵循公告、报名、开标、中标、签约等程序,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通过上述程序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后,由村(居)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报镇(街)备案,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签订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一致且签订合同单位名称按法人制实施。

第十四条由镇(街)组织的村级工程简易公开招标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县内招投标相关规定,
由各镇(街)在自行制定的村级工程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实行简易招标的项目及经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结算价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报镇(街)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居)委会集体研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单个项目立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村级工程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立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且使用财政资金50%(含)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投评中心审核;村级其他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的结算价由村(居)委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镇(街)审查批准,但必须预留质保金。

第十八条各镇(街)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按资金性质和项目进行专账核算(专科目),并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台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专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

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
理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未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前,各村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3-5人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居)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所有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动工建设的项目由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尽量简化和优化工程报建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镇(街)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

对技术含量高、安全隐患大、建设内容复杂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成册,资料包括村(居)委会及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可研)批复、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预(结)评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等,各村(社区)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查,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应自觉接受村(社区)纪检监督组织的监督,并遵守《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镇(街)、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颁发的《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长县政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出台后一个月内由各镇(街)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台各自辖区内具体村级工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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