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特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的规定

合集下载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涉及的范围。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人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

具体涉及哪些权益以及权益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债权协议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范围不能超出抵押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范围。

如果抵押范围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将有权拒绝登记或进行调整。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建议在进行抵押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

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 2 依法被查封 、 扣押的财产
( ) 益法 人 的公 益 设 施 3公 另 外 , 据 《 高 人 民 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 根 最 最 公 财 政 部 关 于没 收 和 处 理 赃 款 赃 物 若 干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中
学界存在很 大的争议 , 善意取得 制度的条件也 争议颇大 , 到 底是否需要合 理对 价取得?例如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就无 需 支付相应对价 , 同有效是否是善意取得 的必要条件?这些 合 问题都是 我们 在动产物权体系化过 程中必须 明确 的 内容。 16 9 5年《 于没 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 中 指出 :对于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 时 ,可以根据买 “ 主与失 主双方 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 妥善解决。 1 8 ”9 6年《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通则》第 12条也规定 : 当事人 对造成 3 “ 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 , 以根据实际情况 , 可 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 责任。 但是 , ” 这些规定都不太具体、 明确。 我们认为 , 为了妥
实生活 中既然 已经 出现 了这种现象 ,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 律条文来做调整 , 才能维护好 当前 的社会 秩序 , 虽然现实总
比法 律 复 杂 , 但是 我们 也应 该 追 求 法 律 滞 后 的最 小 化 , 取 争
向遭受 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 , 以共 担损失。 当然 。 如
果 把问题局限于某一方来谈 , 由于分担了另一方的损失 , 其
四、 产 担 保 物 权 制度 动
律制度抽象 出来 , 形成 总则 。就逻辑 体系来看 , 总则 的存 在
使 物 权 法 做 到 了彻 底 的 体 系 化 。就 内容 而 言 , 则 中 规 定 的 总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题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1.下列何种渊源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是国内立法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

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

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不动产可以质押吗

不动产可以质押吗

不动产可以质押吗不动产可以质押,指的是将不动产作为质押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其作为抵押品用于借款、融资等目的。

质押不动产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且需要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不动产质押的定义及常见情况不动产质押是指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益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以获取借款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不动产质押情况包括:1. 房地产质押:指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作为质押物。

2. 土地质押:指将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或其他相关权益作为质押物。

3. 不动产租赁权质押:指将不动产的租赁权作为质押物。

二、不动产质押的法律依据不动产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法》:该法规定了质押的法律规则,包括质押的形式、合同的内容、质权人的权益等。

2. 《不动产登记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质押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不动产质押的条件与程序不动产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包括:1. 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有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才可以作为质押物。

2. 不动产的清晰权属证明: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3. 不动产的价值评估:需要进行不动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并与贷款金额相匹配。

在进行不动产质押时,需要进行以下程序:1. 协商质押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质押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3. 确认质权的优先顺序:根据登记顺序确定质权的优先顺序,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4. 监管质押物:贷款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确保其完好无损。

四、不动产质押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不动产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贷款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质押物可能被贷款人收回。

2. 法律风险:不动产质押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评估风险: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偏差,借款人需要选择合法、专业的评估机构。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下文是,欢迎阅读!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

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

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以下题目为参考题目,某些题目只是一个研究方向,如题目过大,考生可根据范围自拟。

一、法理学1、论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论权利本位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4、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探究5、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6、论法的公开性与预算制度改革7、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8、论法的溯及力9、论经济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0、论立法的原则11、论执法的原则12、法律移植问题探析13、论司法独立14、论能动性司法15、程序正义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败研究15、论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16、恶法问题探析17、论人权的宪法保障18、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19、论宪政20、论法学发展与方法论的创新21、民间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22、论守法的成本23、论法治的成本24、论法治与和谐社会25、论法的阶级性危机26、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27、论法律信仰2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探析29、论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30、论法律解释的原则31、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2、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探析33、执法为民与社会管理创新34、论法律制度的道德性35、论形式法治36、论司法的效率与正义37、论法院竞争38、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39、论公民文化与中国法治建设40、论私法精神与我国法治建设41、论契约观念与我国财税制度改革42、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43、论钓鱼执法与执法为民44、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创新45、论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化46、论法律标准47、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48、论法律的局限性49、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改革50、权力腐败的根源探析二、宪法学1、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2、论宪法信仰3、论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论宪法修改程序5、论宪法修改权6、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7、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8、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9、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0、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研究11、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督12、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分析1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14、论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15、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6、论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17、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析18、论住宅权的宪法保障19、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20、论迁徙自由21、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23、论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24、试析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25、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26、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27、人身自由限制的合宪性分析28、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29、论生存权的保障30、论公民环境权入宪31、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32、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33、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模式之理论探析34、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35、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36、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37、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障38、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39、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40、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宪法保障41、进城务工人员的选举权保障研究42、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权利保障的困境与方向43、论人大代表专职化44、论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45、论地方人大监督权46、论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47、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48、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49、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0、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论我国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法地位2、论行业协会行政主体资格3、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4、行政调解制度研究5、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6、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7、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8、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9、论行政授权10、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11、论行政检查的法律规制12、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13、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1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15、论行政复议机构的完善与构建16、行政指导问题初探1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18、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研究19、我国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研究20、论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21、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22、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立法问题研究23、论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分析24、行政许可转让研究25、政府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26、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27、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28、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29、论无效行政行为30、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31、论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32、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思考33、我国农民信访问题与对策研究34、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及其改革研究35、土地征收补偿制度36、论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37、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38、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39、论论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40、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4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42、论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4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4、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45、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46、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47、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48、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49、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50、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创新与不足四、行政执法1、当前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2、《行政强制法》的创新及完善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题研究4、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体制研究5、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6、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研究7、基层药品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9、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0、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研究11、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12、论行政执法裁量权及其行政控制13、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4、优化基层行政执法环境的思考15、论比例原则与行政强制法16、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问题探究17、行政执法主体研究12、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13、行政执法依据研究1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15、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6、我国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研究17、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防范机制研究18、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19、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研究20、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2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2、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研究23、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4、公安行政强制中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25、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五、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1、论我国古代刑事救济制度2、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现实意义3、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4、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5、论韩非的法律思想6、论荀子的法律思想7、论包拯的法律思想8、论唐代的御史制度9、论墨子的法律思想和现实意义10、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精神11、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12、论中国古代惩治官吏受贿的法律规定的现实价值13、论明代的治官之法及对当代反腐败的启示14、论根据地时期的刑事调解制度15、论亲亲相隐制度16、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17、论汉初的黄老法律思想18、论中国古代老龄犯罪宽宥的问题19、论宋代司法实践中的人文精神之体现20、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探析21、近代职业教育法制运行的当代启示22、论春秋决狱23、论华北人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24、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影响25、论古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26、论中国古代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27、论中国古代的口供制度28、浅析清末法律改革的背景和历史意义29、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及其理论依据探讨30、论沈家本法律思想31、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32、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新探33、论清代的监候制度及其借鉴意义34、李大钊的法律思想研究35、中国古代的代亲受刑现象探析36、论古代中国法律中“性腐败”的罪与罚37 唐代的录囚制度论析38、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39、浅析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的缘起与发展40、论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宽严相济”41、论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42、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及其现实意义43、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借鉴意义44、古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初探45、中国古代刑法之罪刑法定探微46、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47、论唐律对孝德培养的法律化48、论宋代的版权保护49、论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50、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六、民法学1、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3、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4、论法人的独立性5、无权代理若干问题研究6、论法人的民事责任7、论表见代理制度8、论意思自治原则9、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10、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属性探讨11、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代理权14、关于合伙若干问题的探讨15、论法人的民事能力16、论诚实信用原则17、论民事主体制度1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8、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9、论复代理制度20、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1、论委托代理22、论物权法的原则23、论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4、论所有权法律关系25、论善意取得制度26、论公序良俗原则27、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8、论抵押权29、论法定代理30、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31、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32、论无因管理3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34、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5、拾得遗失物法律问题探讨36、论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37、论定金担保38、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39、论不当得利40、论合同自由原则41、论共有制度42、格式合同研究43、论合同的解释44、论债的履行原则45、论合同相对性原则46、论情势变更47、论不安抗辩权48、论债权人的代位权49、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0、论留置权51、论民间债务纠纷的认定和处理52、论保证人的求偿权53、试析合同欺诈5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55、人身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56、论租赁权的保护57、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8、论占有制度59、论债的发生原因60、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61、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62、论名誉权63、违约金制度研究64、论隐私权65、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探讨66、违约责任若干问题探析67、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68、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研究69、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70、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71、论法定继承72、析继承法的基本原则73、论代位继承74、、遗产分配的原则75、论遗赠扶养协议76、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7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78、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79、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研究80、医疗事故责任研究七、婚姻法1、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地位2、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问题研究3、论中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4、论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5、论事实婚姻6、论生育权7、论约定夫妻财产制8、论收养法律制度9、论同居与分居制度10、论亲属间扶养制度11、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l2、论婚姻的成立13、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14、军婚问题研究15、论婚内侵权制度16、论离婚法定理由17、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1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9、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20、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21、论配偶身份权22、论探望权23、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24、论无效婚姻制度25、论婚约的法律性质26、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27、论婚检制度28、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29、重婚问题研究30、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31、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32、论监护制度33、论现代亲子关系的立法3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研究35、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36、论婚姻的效力八、刑法学1、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论罪刑法定原则4、论刑法的溯及力问题5、论不作为犯6、我国死缓适用标准研究7、论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8、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9、论犯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0、论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1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12、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13、论我国的坦白制度的司法适用14、诉讼诈骗行为刑事责任研究15、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6、论我国资格刑的改革与完善17、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与完善18、论我国自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论我国立功制度的司法适用20、数罪并罚疑难问题研究21、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22、论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3、论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4、未成年人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25、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改革研究26、论单位累犯制度的构建27、论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28、论片面共犯问题29、论对物的防卫30、关于紧急避险限度的再思考31、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累犯制度疑难问题研究34、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5、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6、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7、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8、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理39、论虚假广告的现状与刑法对策40、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41、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42、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43、论我国刑法对女性的保护4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4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46、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47、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48、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9、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理50、论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与处理5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2、婚内强奸定罪分析53、论洗钱罪的认定与处理54、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理55、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56、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57、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58、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59、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60、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1、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62、论滥用职权罪的认定63、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64、论徇私枉法罪的认定65、论强奸罪的认定与处理66、关于重婚罪的若干问题思考67、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8、伪证罪疑难问题探讨69、“执行难”的刑法对策70、论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7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研究72、陷害教唆问题研究73、顶罪替刑犯罪现象研究7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75、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76、论刑法中的帮助犯77、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78、转化犯问题研究79、对合犯问题研究80、刑罚易科制度研究81、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研究82、罪后情节研究83、论非法人体实验行为的刑法规制84、在校生犯罪预防对策研究85、关于罪犯改造问题研究九、经济法学1、论经济法的功能2、论我国经济立法中的法律移植3、论经济法的本质4、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5、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6、论法治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7、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8、论经济法的独立性9、论经济法的性质和作用10、论企业产权及其完善11、论股东控制权及其完善12、深化国企改革的法律思考13、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14、关于职工持股问题的法律思考15、关于母子公司关系及其法律问题的探析16、论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1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1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措施之探讨19、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制度20、对企业“三角债"的法律思考21、对我国企业合并立法的设想22、论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23、论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24、论股东权益及其法律问题25、论独立董事制度26、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7、公司法的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考28、资产重组法律问题探讨29、论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30、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措施之探讨31、论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32、论董事的义务和责任33、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4、论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及其完善35、论我国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36、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及其统一37、论我国企业法律环境缺陷及其完善38、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立法39、我国企业破产法律问题思考40、论现代企业的法律关系41、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42、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思考4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问题44、商标抢注的对策分析45、论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46、企业虚假出资的成因及对策研究47、论内幕交易及其防范48、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49、论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50、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51、完善竞业禁止立法的思考52、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问题53、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54、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55、预售商品房法律问题思考56、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57、广告侵权行为认定与惩处探讨58、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9、论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0、房屋租赁及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61、网络广告的有关法律问题题的思考62、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63、完善我国税法的若干思考64、关于金融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65、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法律对策66、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问题67、论票据权利68、防范不良资产的法律机制探讨69、论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70、关于完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的思考71、WT0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及对策72、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73、论环境权的救济74、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对策思考75、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之我见76、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77、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78、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79、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架探讨80、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法律思考十、商法1、论商法的基本原则2、论域名的法律保护3、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4、论房地产开发中商事属性的法律界定5、论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6、论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7、论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问题8、论连锁经营中的法律问题9、论学校、医院等非商主体经营性活动的法律适用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0、论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11、论股东的提案权12、论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13、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4、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的征集15、论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16、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17、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18、论瑕疵股权的转让19、论异议股东股份的强制购买请求权20、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21、论股东查账权22、论公司的司法解散23、论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问题24、论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25、论公司财务会计信失真的原因及法律对策26、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27、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28、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29、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30、、论公司重整制度31、论破产管理人32、论公司破产程序中的监督人33、论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人34、论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35、论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36、论破产案件中小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7、论破产程序与行政处置程序的沟通与衔接38、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39、论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治理40、论个人破产制度41、论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42、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43、论公平与效率在破产法中的构建44、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45、论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46、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47、论协议收购48、论要约收购49、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50、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1、论我国证券交易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2、论我国证券交易欺诈客户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3、论我国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4、论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55、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5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探析57、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制58、论证券中介机构破产风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59、论论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的法律问题60、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61、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思考62、论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63、论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64、论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65、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66、论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67、论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68、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69、论论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保险合同解释70、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71、论保险法的理论基础72、论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73、论保险合同投保人、关系人权利的保护74、论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75、论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76、船舶碰撞问题研究77、船舶拖带合同研究78、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制度79、海滩救助问题研究80、共同海损问题研究81、海水油污问题研究82、海上运输合同研究83、海上保险问题研究84、论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85、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86、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思考87、论电子票据中的法律问题88、论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89、论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完善90、论付款人重大过失付款的认定。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含解析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含解析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起诉之前,为了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可以______。

A.直接采取私力救济扣押被告的货物B.向公安机关申请先予执行C.向检察机关申请先予执行D.向法院申请保全2、某市环保局为达成环保目标,发出通知禁止某养殖场养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环保局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环保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C.养殖场如有异议可以不理会该通知的要求D.环保局的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3、甲是K国驻Z国领事官员,则甲______。

A.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B.职务终止时其领事特权即刻终止C.享有完全的人身不受侵犯权D.免纳关税4、“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时间是______。

A.2013年B.2014年C.2017年D.2018年5、下列关于离婚案件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在婚姻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直接判决离婚B.若法官是与当事人一方不和的近亲属则不用回避C.若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则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D.法院在判决前应当主动调解6、下列符合马克思主义对法的表述的是______。

A.法是由神制定的B.法是人类社会特定阶段的产物C.早在人类产生之前法就已经存在了D.法是永恒存在的7、甲是一起杀人案件的证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人身安全B.甲必须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为保证甲如实作证可在询问前对其适当引导D.甲近亲属的安全不属于公安机关保护的范围8、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C.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公私并存的特性D.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是互不干涉内政9、关于行政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C.国际条约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D.行政行为作出时无需同时满足行政法的所有原则10、条约缔约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包括______。

司法考试法律知识多选题75道

司法考试法律知识多选题75道

1.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这是否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2.党代表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是否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是否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4、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标准。

(×)5、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

(√)6、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

(√)7、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撤销。

(×)9、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十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0、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1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可以不说明理由,但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16、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17、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违法。

(√)18、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由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

第一部分抵押权概述一、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设定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2、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概念的核心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包括四个要素: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

3、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权利属性(一)从属性1、成立上的从属性2、处分上的从属性3、消灭上的从属性(二)物上代位性当抵押权合法设立并产生效力之后,当抵押财产灭失或者出让,其实物内存在的价值转换为交换价值,其实物形态转换为其他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可延及于该交换价值及其形态。

(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1、抵押财产虽经分割或部分转让而分为数个部分,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的各个部分行使其抵押权。

2、主债权一部分获得清偿,抵押财产全部仍然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并不因此使抵押财产脱离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抵押权属于各个债权人准共有,债权人可以依各自的债权部分与其他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全部,共同行使抵押权。

3、以抵押权担保的债务,如经分割而由两个以上债务人分担时,抵押权不受影响。

四、抵押财产的条件和类型(一)作为抵押财产的条件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产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

2、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4号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4号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的抵押。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以下统称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包括归还贷款,下同)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二)抵押人是指将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三)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四)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

(五)房屋期权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以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抵押当事人设定房地产抵押关系,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六条(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目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2月28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条件

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条件

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条件
不动产顺位抵押是指在不动产已经存在其他抵押权的情况下,新抵押权人通过向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将其抵押权进行顺位排列的行为。

以下是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条件:
1. 不动产已经存在其他抵押权:不动产顺位抵押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已经存在其他抵押权,新抵押权人希望将自己的抵押权放在已经存在抵押权之后。

2. 约定顺位及明确抵押对象:顺位抵押需要明确约定抵押顺位,即将自己的抵押权放在其他抵押权之后。

同时,明确抵押的不动产对象,包括具体地点等要素。

3. 办理登记手续:新抵押权人需要向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遵守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 符合法律法规:顺位抵押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规定、登记手续的法定条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顺位抵押的优先级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决定,越早登记的抵押权越具有优先权。

因此,新抵押权人在进行顺位抵押时,要充分了解目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情况,并做出合理决策。

2013年国际私法 选择题 全套汇总

2013年国际私法 选择题 全套汇总

1、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2、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冲突规范)。

3、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人际法律冲突)4、国际私法有以下四种法源,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最主要渊源的是(国内立法)。

5、在国际私法所包含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冲突规范)。

6、我国现在形成多少不同的法域(4个)。

7、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处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8、各国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

9、在讲到什么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时,这种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这种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这种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10、甲乙两国在其订立的解决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定中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该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是属于(间接调整法律伯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1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12、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13、(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渊源。

1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15、(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不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6、最行使用法律冲突这一名称的是(罗凳伯格)。

17、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18、法律冲突依其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

19、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0、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21、早期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对欧洲发生过最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房与地之间流向中衍生的财产风险—《特权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房与地之间流向中衍生的财产风险—《特权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其 内涵 风 险 。 Biblioteka 口南开大学 法学院
陈耀东博 士 教授
l 根 据 《 地管理 法 》 土 的规 定 , 度改 革 的深化 ,尤 其是 在新 农 村 所 谓 的 “ 产 权 证 ”, 得 “ 产 小 取 小 l我 国农 村 的土地 可 分 为三 大 类 : 建 设 的 进 程 中 ,农 村 城 市 化 的发 权证 ” 的购房 者 的购 房行 为是否 I农业用地 、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 展 需 要 大 量 使 用 、开 发 农 村 的 非 受 法律 保护 ?某农村 村 民将其 取
《 画鳍 圉蕊圃回徊 髓 》 冒哥 幽 鹾 c 周 c回鳝 圃饲@ i 】 i ⑨ 】

关予
导读 : 近几年 , 随着我 国农业经济的进 一步发展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 , 尤其是在新农村 建设的进
程 中 , 村 城 市化 的 发展 需要 大量 使 用 、 农 开发 农 村 的 非 农 业 建设 用地 。 由此 引发 的 问题 是 : 农村 的 集 体 建设 用地 和 宅基 地 这 两 类 非农 建设 用地 的使 用权 能 否流 转 ?这 些非 农 土 地 能 否作 为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的 土地 ?出
卖农村宅基地 , 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 集体 建设 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 出售 的行 为 , 是否符合 《 物权法 》 和 相 关 法律 的规 定 ? 物 权 法 》 相 关 法 对此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 及 引起 了社 会 各 阶层 的 强 烈 关 注 。 家 明确 指 出 , 专 我 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 则, 也就是说 土地使 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 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 归属 于 同 人 。房 地 产转 让 或 抵 押 时 , 屋 所 有权 和 土 地使 用权 必 须 同时 转 让 , 押 , 地 一 体 化 原 则也 被 称 为 “ 房 抵 房 房 随地走” “ 或 地随房走”, 这种规定源于房屋 与土地不可分 离的 自然属性 。 “ 小产权房” 是在农 民集体所有 的土 地 上 建造 的 房 屋 , 据 “ 随房 走 ”的规 则 , 买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上 的房 屋 也 相 应 的 导致 集 体 所 有 的 根 地 购 土 地使 用权 的转 让 。但 是 , 据 《 地 管 理 法 》 6 根 土 第 3条 “ 民集体 所 有 的 土地 的使 用权 不得 出让 、 让 或 者 农 转 出租 用 于非 农 业 建 设 ”的 规 定 , 村 集 体 的 土 地 使 用权 此 时并 不 能发 生流 转 , 与 地 的 相 互 依 赖 性 无 疑 导 农 房 致房 屋 的转 让 违 背 了法律 的规 定 , 以房 屋 的 买主 也 就 不 可 能 获得 房 屋 的 真 正 所 有权 。 所 文 中专 家依 照 《物权 法 》 内容 及 精 神 , 农 村 土 地 上 的 “ 产 权 房 ”及 其 依 附 的 建 设 用地 、 物 权 的 就 小 《 法》 关于宅基地使 用权 的规定 、 非农土地到底 能否流转等敏 感 问题逐 一进行 了答疑 和展望 , 以馔 读者规避

一起来学习物权法187条

一起来学习物权法187条

一起来学习物权法187条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物权法187条物权法177条解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土地房产抵押权如何设立一、土地房产抵押是什么在民间借贷中经常需要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来为借贷合同作担保,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主要是将自己的不动产,也就是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借款人按时还款,这就是土地房产抵押。

二、土地房产抵押权如何设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土地房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达成了抵押合同,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土地房产的抵押权没有登记,那抵押权仍未设立。

三、抵押权的顺位是怎样的如果同一块土地或者同一个房产上给多个出借人都设立了抵押权,那么这几个抵押权的行使顺序是怎样的呢?《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该条款的主要意思是,土地房屋的抵押权行使顺序是:最先登记的抵押权先受偿;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是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照出借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一般在使用土地或者房产进行借款的时候,那往往才会涉及到抵押的问题,建议此时最好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法律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虽然手续上面比较复杂,但交易也是相对安全一些的。

而设立抵押权,自然就离不开办理抵押权的登记物权法187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 , 实 施 至 今 在 实 践 中 发 挥 了 重 哪 些 不 动 产 可 以作 为 抵 押 物 ? 押 权 实现 的程 序 上 有 所 区 别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尚未放开集体建设用地 的流转 , 是 否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房 屋 都 能 因 此 在 抵 押 方 面 对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镇 、村 企 业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单 独 抵 押 , 根 据 《 权 法 》第 但 物 13条 的 规 定 , 乡 镇 、 企 业 的 8 以 村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抵 押 的 , 其 占 用 范
维普资讯
栏 目 简 介
法律 、 法规 的普 及 是 市场 经 济 稳 定 、 效 高 运 转的保 障 。 随着我 国畜牧 业 的蓬 勃发 展 , 相 关 法律 、 法规 陆 续制 定、 实施 , 切 需要 法律 、 迫 法规 的加 速度普 及 。 本编 辑 部特邀 该领 域 的专 家、 学者进 行解 读 , 以馔 读 者。
欢 迎 订 阅2 0 年 08


作 者 简介 : 陈耀 东 , ,9 7年 4月 生 , 北 省 定 州 人 , 士 , 为 南 开 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 长 助 男 16 河 博 现 院 理 , 商 法 、 济 法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导 师 , 地 产 法 与 房 地 产 经 济 研 究 方 向博 士研 究 生 导 民 经 房 师 。 主 要研 究房 地 产 法 、 权 法 、 识 产 权 法 、 同法 等 民商 法 、 济 法领 域 。 物 知 合 经
维普资讯
二 u
\ 七 月 出. 牛 嗷 【 弟 1 思
产 抵 押 的 规 定 除 了 有 关 调 整 房 地 例 中 , 是债 务人 , 是抵 押 人 ; 得 方 式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都 甲 也 产 法 的 法 律 法 规 外 , 主 要 集 中 在 乙 是 债 权 人 , 是 抵 押 权 人 ; 供 可以 作 为抵 押 的财 产 ,只 是在抵 也 提 《 保 法 》 《 权 法 》中 。 《 保 担 保 的 房 屋 是 抵 押 的 财 产 。 担 和 物 担 法 》 是 我 国 建 国 以 来 第 一 部 较 全 面 确 立 抵 押 权 等 担 保 制 度 的 法
合法律 的规 定?还钱 期限 到了 , 如 果 甲 还 不 上 钱 了 , 乙 该 如 何 实 现 自己的抵押权 ?等等 , 这其 中涉及 不动 产抵 押 的 一 系列 问 题 ,都 需
大 的难 题 。 为 解 决 资 金 匮 乏 的 问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作 抵 押 , 房 屋 所 占 要 我 们 通 过 对 相 关 法 律 的 了 解 来。 题 ,用 房屋 和 土地 抵 押就 成 为 地 的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否 一 并 抵 找 到 答 案 。 应 \筹 措 资 金 、获 取 贷 款 的最 主 押 ?甲和 乙 如 何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从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来 看 , 不 动 对
《 回
圉鹩锄回团 髓》 包哥
程c i c回鳍 癌饲@ ] i ⑨眉 ]
物 权 法 予 不 动 产 抵 押 的 规 定
展 的 今 天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们 开 始 利 用 手 中 最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不 动 产 为 自 己 筹 措 资 金 。 特 别 是 在 我 国 广 大 农 村 , 发 展 村 办 企 业 , 搞 活 农 村 经 济 , 民 手 中 缺 乏 资 金 是 最 大 的 难 题 。 为 解 决 资 要 要 农 金 匮 乏 的 问 题 , 房 屋 和 土 地 抵 押 就 成 为 筹 措 资 金 、获 取 贷 款 的 最 主 要 来 源 之 一 。 是 否 所 有 的 土 用 地 和 房 屋 都 能 用 作 抵 押 呢 ? 不 做 抵 押 登 记 有 何 区 别 ?本 文 将 以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结 合 做 并 《担 保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你 一 个 确 切 的 答 案 。
要 作 用 ,但 由于 特 定 时 代 的 局 限
性 以及 立法 经验 不 足 等 原 因 , 其 用 作 抵 押 呢 ? 根 据 《物 权 法 》和 权 的限 制 也 相 对 较 多 。 首 先 , 乡
导读 : 抵押作 为一种 古老的融资担保形 式在经济 生活 中的适 用极为广 泛。在我 国经济 飞速发

南开大学法学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陈 耀 东博 士 教 授
抵 押 作 为 一种 古 老 的融 资 担 要 来 源 之 一 。 现 实 生 活 中 , 用 不 动 产 抵 押 使 保 形式 在经 济 生活 中的 适 用极 为 广泛 。在 我 国经 济 飞 速 发展 的今 的情 形相 当普遍 ,但 其 中涉 及 的 天 ,越 来 越 多 的人 们 开始 利 用 手 诸 多 法 律 问 题 更 应 该 引 起 我 们 的
否 办理 抵 押登 记 ?如 果 不 办理 登 记 , 产生 怎样 的后果 ? 会 在抵 押期 间 ,甲能 否把 房 子租 给 别 人 或 者
卖 给 别 人 ?如 果 可 以 , 样 做 才 符 怎
例如 , 村民 甲为壮 大其小 卖 中最 具 有经 济价 值 的 不动 产 为 自 关注 。 想 己筹措 资 金 。特 别 是 在我 国 广 大 部 的 经 营 规 模 , 向 村 民 乙 借 钱 , 农 村 , 发展村 办 企业 , 要 要搞 活农 为 保 证 还 钱 , 甲 将 自 己 宅 基 地 上 的 房 子 抵 押 给 乙 。那 么 , 能 不 能 甲 村经济 ,农 民手 中 缺 乏资 金 是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