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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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执行标准
酱油执行标准
一、产品名称应具有商品名称、食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三者中的任意两个名称。
例如:酱油醋、大豆酱油、老抽、生抽、味极鲜、鸡粉、鸡汁、红烧酱油、海鲜酱油等。
二、包装上必须注明:“本品采用传统工艺精制而成,选用优质黄豆、小麦等为原料,不加色素、防腐剂,富含多种氨基酸,天然香料等,适量食用对人体健康有益。
”
三、标签上必须注明配料或原料名称,并尽可能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通用名称。
四、在酱油中添加一定量的醋和小苏打,其目的是改善风味。
五、执行标准: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11)(以下简称“《卫生标准》”)
食用盐、味精及其他调味品也要按这一规定执行,但增味剂、防腐剂除外。
八、非酱油类的其它液体调味品,必须符合《酱油执行标准》的要求。
九、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酱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保证食品安全。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酱油及
不合格液体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对于执行标准不严格、产品质量不稳定、问题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屡次违法生产酱油及液体调味品等,产品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企业,要坚
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各地要将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食用盐、味精及其他调味品也要按这一规定执行,但增味剂、防腐剂除外。
八、非酱油类的其它液体调味品,必须符合《酱油执行标准》的要求。
九、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酱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