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药引入贵重药品遴选制度及药品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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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引入遴选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负责新药的引人遴选。
2、“新药”应为我院从未使用过的、符合GMP标准,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取得国家标准的品种;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或因各种原因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新药引入遴选,首先由临床科室填写“新药引进申请审批表”,说明主要作用用途,提出申请使用理由,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药械科查询、复核。
4、药械科根据临床科室“新药引进申请审批表”申请品种查询、复核我院现有该类品种、规格、价格情况,收集申请品种的相关资料,包括:“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质量达标证书,药品说明书,药品价格资料等。
5、以入“基本药物、新农合、社保”用药目录者优先,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严格审核辅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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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讨论评审会议,通报新药申请信息情况,由评审专家进行讨论、评价、表决。
7、经参加会议专家讨论后,表决过半数通过的品种为引进品(抗菌药物表决2/3通过),通过的新药品种,经院长审批后按计划采购。
8、新药中的抢救品种、专科品种及特需品种等临时急需时,由所在临床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特殊用药审批表》,药械科、医教部、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由药械科负责组织一次性采购,不作为常规性采购。
9、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的超出“一品两规”的药品,需经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论证和审批。
10、新药引入遴选资料、讨论记录及工作情况存档备查。
贵重药品遴选制度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药事管理规范制定我院贵重药品遴选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遴选,并根据临床需要,对贵重药品目录进行适宜性、必要性、经济性评估,及时优化调整贵重药品使用目录。
2、贵重药品采购一律执行网上阳光采购。
严格控制使用原研药、专利药和单独定价药等高价药品,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5%。
因诊疗需要必须采购使用非挂网的贵重药品时,严格按照临时特殊用药审批办法报批后方可采购。
3、贵重药品合理使用监测考核制度
(1)贵重药品为:原研药、专利药和单独定价药。
(2)使用贵重药品,要在因病施治的前提下,实施“分级医疗”原则。
要根据患者年龄、疾病分期、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选择最适当的治疗方案,优先使用疗效确定且价格低廉的药品。
(3)对患者使用贵重药品应履行告知义务、签定知情同意书。
(4)严格控制使用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超标按医保、新农合办考核规定规定处罚医生组。
(5)定期对贵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动态监测评估,加强从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效果评价、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控制,形成从准入到临床安全使用的可追溯性全过程综合管理机制,对使用情况异常的科室、人员进行分析、点评,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等行为。
(6)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鼓励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品种,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药品淘汰制度
1、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
2、在院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1)药品虽然有效但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
(2)药品虽有一定疗效或疗效较差,但有一定的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且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3)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生也已不用;
(4)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6个月)呆滞不用,报送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3、四川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