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套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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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套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
层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层表
所属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街道(镇)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
表号:建能耗基 1
制表机关:建设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有效期至:2009 年7
200 年半年报/年报
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 23 个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4、建筑类型 F:应填写数字代码 1、2 或 3,“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
5、建筑功能 G:对居住建筑填写 0;对公共建筑应填写 1~4 的数字代码,“1”表示办公建筑(1.1 表示政府办公建筑,1.2 表示非政府办公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6、供热方式 H:应填写数字代码 1、2 或 3 或 4,“1”表示集中供热,“2”表示分户供热,“3”地源热泵及污水源热泵供热,“4”表示其他;
7、供冷方式 I:应填写数字代码 1、2 或 3 或 4,“1”表示集中供冷,“2”表示分户供冷,“3”地源热泵供冷,“4”表示其他;
8、表中 1、2 栏数据取整数。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层表
建筑代码: 建筑详细名称:
表号:建能耗基 2 表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有效期至:2009 年 7 月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 23 个
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 栏>1 栏,4 栏>3 栏;
4、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和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表中 103~112 项数据取整数,如某项能耗没有消耗,应在相应的表格内填写“—”;
6、表中 11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基层表
所属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街道(镇)
表号:建能耗基 3 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有效期至:2009 年7 月
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
锅炉(机)房(制冷站)名称: 联系电话:
200 年半年报/年报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 23 个城
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锅炉(机)房(制冷站)填报;"
"2、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
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逻辑审核关系:3 栏≥2 栏,5 栏≥4 栏,7 栏≥6 栏,9 栏≥8 栏;
4、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和供热(冷)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详细名称 A、建筑代码 B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燃料种类 D 和计量单位 E 对应不同种类的燃料分别填写:电(kwh)、煤(t)、天然气(m3),如果采用其他燃料,应分别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6、供热(冷)面积(1 栏)、燃料消耗量(2、3、4、5 栏)和供热(冷)量(6、
7、
8、9 栏)应填写供热(冷)范围内的总量;
7、表中 1~9 栏数据取整数。

综合机关名称:200 年半年报/年报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分类综合表
表号:建能耗综 1 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有效期至:2009 年7 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由建能耗基 1 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12 栏+13 栏+14 栏+15 栏+16 栏;
5、表中 101 项为整数,102 项保留 3 位小数。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综合表
综合机关名称:200 年半年报/年报
表号:建能耗综 2
制表机关:建设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有效期至:2009 年7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由建能耗综 1 表和基 2 表(和基 3 表)计算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2 栏≥1 栏,4 栏≥3 栏,6 栏≥5 栏,8 栏≥7 栏,10 栏≥9 栏,12 栏≥11 栏;
(2)103 项/102 项=113 项,104 项/102 项=114 项,105 项/102 项=115 项,106 项/102 项=116 项,107 项/102 项=117 项,108 项/102 项=118 项,109 项/102 项=119 项,110 项/102 项=120 项,111 项/102 项=121 项,112 项/102 项=122 项;"
5、表中 101 为整数,102 项~112 项保留 3 位小数,113~122 项保留整数;
6、表中 110、12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竣工时间: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
城镇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表号:建能耗综 3 表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有效期至:2009 年 7 月
续表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按建筑竣工时间分类汇总填报,竣工时间分为 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三类;
4、本表由建能耗综 1 表和基 2 表(和基 3 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2 栏≥1 栏,4 栏≥3 栏,6 栏≥5 栏,8 栏≥7 栏,10 栏≥9 栏,12 栏≥11 栏;
(2)103 项/102 项=113 项,104 项/102 项=114 项,105 项/102 项=115 项,106 项/102 项=116 项,107 项/102 项=117 项,108 项/102 项=118 项,109 项/102 项=119 项,110 项/102 项=120 项,111 项/102 项=121 项,112 项/102 项=122 项;"
6、表中 101 为整数,102 项~112 项保留 3 位小数,113~122 项保留整数;
7、表中 110 和 12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城镇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竣工时间: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
表号:建能耗综 4 表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有效期至:2009 年 7 月
续表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按建筑竣工时间分类汇总填报,竣工时间分为 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三类;
4、本表由建能耗基 2 表(和基 3 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2 栏≥1 栏,4 栏≥3 栏;
(2)103 项/102 项=113 项,104 项/102 项=114 项,105 项/102 项=115 项,106 项/102 项=116 项,107 项/102 项=117 项,108 项/102 项=118 项,109 项/102 项=119 项,110 项/102 项=120 项,111 项/102 项=121 项,112 项/102 项=122 项;"
6、表中 101 为整数,102 项~112 项保留 3 位小数,113~122 项保留整数;
7、表中 110 和 12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表号:建能耗综 5 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
有效期至:2009 年7 月竣工时间: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
综合机关名称:200 年半年报/年报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按建筑竣工时间分类汇总填报,竣工时间分为 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三类;
4、本表由建能耗基 2 表(和基 3 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2 栏≥1 栏,4 栏≥3 栏,6 栏≥5 栏,8 栏≥7 栏,10 栏≥9 栏,12 栏≥11 栏,14 栏≥13 栏,16 栏≥15 栏;
(2)103 项/102 项=113 项,104 项/102 项=114 项,105 项/102 项=115 项,106 项/102 项=116 项,107 项/102 项=117 项,108 项/102 项=118 项,109 项/102 项=119 项,
110 项/102 项=120 项,111 项/102 项=121 项,112 项/102 项=122 项;"
6、表中 101 为整数,102 项~112 项保留 3 位小数,113~122 项保留整数;
7、表中 110 项和 12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表号:建能耗综 6 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2 号
有效期至:2009 年7 月竣工时间: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
综合机关名称:200 年半年报/年报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半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 7 月 31 日前,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3、本表按建筑竣工时间分类汇总填报,竣工时间分为 1990 年前(含 1990 年)、1991~2000 年、2001~至今三类;
4、本表由建能耗综 1 表和基 2 表(和基 3 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2 栏≥1 栏,4 栏≥3 栏,6 栏≥5 栏,8 栏≥7 栏,10 栏≥9 栏,12 栏≥11 栏,14 栏≥13 栏,16 栏≥15 栏;
(2)103 项/102 项=113 项,104 项/102 项=114 项,105 项/102 项=115 项,106 项/102 项=116 项,107 项/102 项=117 项,108 项/102 项=118 项,109 项/102 项=119 项,110 项/102 项=120 项,111 项/102 项=121 项,112 项/102 项=122 项;"
6、表中 101 为整数,102 项~112 项保留 3 位小数,113~122 项保留整数;
7、表中 110 项和 120 项“其他能源”应填写样本建筑中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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