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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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全民健身活 动的需求确定公共健身设施的数量、规模、种类、布局,其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会同同级体育 行政部门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 共健身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严禁利用全民健 身活动和公共健身设施从事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全民健身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
目录
(2005年10月2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共健身设施,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当建有四百米 标准跑道体育场、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游泳池和健身房各一处。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建有能够基本满足 健身需求的公益性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住区和乡村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配套建设的 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
批准的文件
01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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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一章 总则
03 第二章 健身活动
04 第三章 健身设施
0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06 第五章 附则
为促进唐山市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管理。 2005年10月2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进全体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各种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本条例 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健身活动的广场、 文体活动站、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健身路径、健身公园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由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公布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实行有 偿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惠开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补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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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广播、电视、互联络等媒体应当设置全民健身活动的专题或者专栏,定期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 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健身点,加强健身活动骨干队伍建设,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村民、居民 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并逐 年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八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在健身周内,市、县(市)区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 教育并结合本地实际举办相关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或者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按照业余、自愿、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组织、协调体育健身活动的 开展。
第十一条 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县(市)区综合性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
工人、农民、少数民族、青少年、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应当每四年举办一次。乡镇和街道 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政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