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类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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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招标投标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标投标预算管理
第四条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招标投标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前期费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制作费、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第六条招标投标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管理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是投标者参与投标的必要条件,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者在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在招标投标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投标文件制作费管理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制作费是指为制作投标文件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印刷、装订、邮寄等费用。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制作费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不得虚列支出。
第五章差旅费管理
第十三条差旅费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第十四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节约、合规;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
第十五条差旅费报销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不得虚列支出。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招标投标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