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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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资源类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在很多理论问题上还没有形成⼀致意见,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也处在探索阶段,加之可供借鉴参考的经验不多,使得此类案件的审判⼯作⾯临⼀些问题和困难。
笔者试以近年来天津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相关审判⼈员、机构的运⾏情况为蓝本,谈⼀谈如何应对。
⼀、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案件数量与社会现实不符
据环保部门的统计,仅2012年⼀年,各级环境保护⾏政部门作出⾏政处罚、受理信访以及通过⽹络、电话⽅式受理的污染投诉共计1170279件,相当于“⼗⼀五”期间受理信访总量的近四倍。
如此巨⼤的案件数量,与⼈民法院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存在巨⼤差距。
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截⾄今年6⽉天津市法院受理的43件环境污染案件,集中案发于2013年9⾄12⽉,⽽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案发数量则为零,2014年新破获的案件仅2件。
环境资源类⾏政案件中,近年来天津市环境资源类⾏政复议案件数量⼀直是个位数字。
环境资源类⾏政诉讼案件极少,2013年1件,2014年1⾄8⽉2件。
与复议、诉讼相⽐较,天津市环境资源类⾏政⾮诉执⾏案件数量明显较多,2012年和2013年各20多件。
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更是少之⼜少。
受害者通过民事起诉救济的途径很难达到弥补侵权损害的⽬的,即使已经⽴案进⼊诉讼程序的案件,也普遍存在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
此外,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增加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类诉讼的数量也是屈指可数。
截⾄⽬前天津法院还未受理过⼀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处理难度⼤
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并且伴随着执⾏难、信访压⼒⼤等诸多困难。
从⽬前处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看,绝⼤多数案件都是经过环境执法机关前期的⾏政执法获取证据,再移交司法机关⽴案处理的。
然⽽,由于⾏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对取证⼯作的要求、理念存在较⼤差异,相当⼀部分移送案件中的证据难以满⾜刑事证明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
⾸先,⾏政执法的取证程序不够严谨,造成证据来源、形式的合法性存在较多瑕疵,审判机关在采信证据时处于两难境地。
其次,取证不全⾯,证据链⽋严谨。
多数只有现⾏⾏为的取证,既往⾏为取证困难;缺乏危害后果的证据,不利于对犯罪⾏为作出全⾯评价;不重视证明⾏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据的收集;认定犯罪数量等证据不确实,靠推定认定犯罪事实等。
最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缺位,鉴定困难。
3.审判专业化队伍不强
⽬前,天津⾼院虽然没有设⽴“三审合⼀”的专门环保庭,但已分别在刑事、民事、⾏政审判庭内设⽴了专门合议庭来审理有关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同时通过⽂件、意见等形式⽀持、⿎励有条件的中院、基层法院设⽴环保庭或者专门合议庭。
从这些机构运⾏和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等⽶下锅”的情况还是⽐较明显的,更是与⼈民法院“案多⼈少”的司法现状形成巨⼤反差。
从相关审判⼈员的配置来看,也没能突出“专业化”的要求。
专门合议庭的成员均是以前办理普通案件的法官,仅是增加了⼀项“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作,⼤多缺少“上岗”前的培训,所具有的环境资源类的专业知识与普通法官相差⽆⼏。
同时,这些法官⾃⾝还肩负着繁重的审判⼯作和考核压⼒,要在审理原有承办案件的基础上再分配精⼒来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调研⼯作,难免⼒不从⼼。
⼆、对策和建议
1.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学习先进经验
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强,对法官的知识结构、业务⽔平、审判经验和司法技能均提出更⾼的要求。
应在积极开展⾃学的基础上,加⼤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技巧。
从全国范围来看,东南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较齐全,审理案件的经验较为丰富。
可以通过和这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进⾏交流和取经,提⾼业务⽔平。
2.稳步推进专业化建设
环保法庭的设⽴既是⼤势所趋,也是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要求各级法院建⽴环保庭的条件还不是特别成熟,在有条件的法院或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率先设⽴专门合议庭或者指派专⼈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失为⼀个积极
稳妥的⽅式。
此外,要积极探索建⽴环境问题专家⼈才库,吸收环境资源类专家进⼊⼈民陪审员队伍,弥补审判队伍专业化的不⾜。
3.建⽴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环境污染的防治是⼀个系统综合⼯程,除了司法保障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的参与,多管齐下,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因此,建⽴健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政部门的良好沟通协调机制是有效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保障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
此外,⼈民法院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审判中发现的环境治理、社会管理、执法办案等⽅⾯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4.⼤⼒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宣传法律的有效途径。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要依托各类媒体,积极推进以案说法和普法宣传。
⼤⼒加强庭审公开和裁判⽂书公开,注重发挥庭审和法律⽂书的宣传⽰范功效。
在重⼤、典型的案件中邀请⼈⼤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扩⼤审判的社会影响,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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