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年限是否该从08年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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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年限是否该从08年后开
始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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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年限是否该从08年后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双倍赔偿⾦是从08年1⽉1⽇起算还是从员⼯⼊职⽇起算(指08年1⽉1⽇钱⼊职的员⼯),现在存在很多争议的观点,包括深圳市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地⽅法院等存在着适应标准不统⼀,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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