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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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
北京市东城区的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如下:
1.工伤补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 12 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 1 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例如,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
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5 至 30 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例如,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20 个月,八级 15 个月,九级 10 个月,十级 5 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 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

其他费用:还包括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

2.申请流程
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主体及时限: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情况下,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申请。

提交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理与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完整的,会当场或在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15 日内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需要):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时需准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附件、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鉴定意见,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伤待遇申领: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 至 10 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 30 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申请时需携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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