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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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办发〔2008〕122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2004年开始,我市开展了“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重点整治的内容,取得一定成效,但“三公”问题仍然是当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
问题之一。

在公车管理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和驾驶员不遵守有关规定在节假日私驾公车旅游,上下班接送小孩,有的不遵守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务接待方面,少数单位假借工作之名相互请吃,个别人员假借公务接待之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性支出,甚至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等;在国内公务考察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假借公务考察、党团活动、学习培训等名义,组团外出公费旅游。

这些现象影响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

一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加强“三公”问题的管理监督。

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

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市管领导干部应于9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市直各单位的处(含处级)以下干部需经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负责人需驾驶公车的还应报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省直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

固定在外停车过夜的车辆,其所在单位内部停车位应向周边社区错时开放。

市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公车的停放地点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

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实行集中封停,各单位所有公车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1、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
公务接待的预算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
前三年接待费使用情况、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外向度等确定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基数后从单位经常性业务费定额中单列。

对于招商引资等特殊工作需要,由市财政局审定相应额度后,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详细项目预算,列入年度预算。

公务接待费指标不属增人增支范畴,一经核定,一般当年不作调整。

各单位要在当年核定的预算中开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突破预算,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费超指标的处理。

到当年年底,如出现公务接待费超指标的情况,确系因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公务接待费的,由单位提出甄别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增加单位的公务接待指标,但其资金在单位经常性业务费预算内调剂解决,不追加预算指标,并接受审计或人大财经委审核。

若因违反规定而超标,将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并限制该单位会计人员的职称晋升。

2、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和报销制度
公务接待实行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实行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三人分离”审核等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

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经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在公
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经单位财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各单位在公务接待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和食宿正式发票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公务接待费实行专账制度,即单独建立公务接待费用明细账,不能与会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混列或变相列支。

会议费报销时必须附《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没有附相关资料的,则视为公务接待行为,并列入公务接待费专账支出。

(三)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考察管理
1、严格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管理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须填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备案。

市管干部参加上级组团或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须填写《市管干部参加上级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或《市管干部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

市管干部正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副职由单位正职审批,同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执行请销假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出行前须执行请假制度。

市管干部正职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
副职向单位正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公务考察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请假领导销假。

严格审核报销制度。

公务考察结束报账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参加上级组团或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

财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审核公务考察费用。

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开支,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对正处(含)以下干部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审批备案、请销假制度、审核报销要求等,由各地各单位另行规定或参照对市管干部的要求执行。

2、坚决制止变相公费旅游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必须执行与主管工作有关、与身份相符的公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私自参与公务考察等现象;必须遵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明确经费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赞助;必须执行公务考察活动的有关规定,严禁涉足色情、赌博等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符的场所。

对边境地区的公务考察活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委托旅行社组团的,旅行社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对党团活动、学习培训要从严控制活
动数量,活动区域原则上限制在本省内;对优秀公务员、工会积极分子等干部职工的疗养,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国(境)。

二、强化督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公车使用的督查
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车定人驾驶、定点停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凡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应对违规者及其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于两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因违规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等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追究其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涉及驾驶员个人违反规定的,除由其所在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纪律处分或辞退等相应处理外,同时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二)强化对公务接待的督查
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宴请区、县(市)基层单位,确需安排用餐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宴请市直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宴请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严禁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严禁擅自超指标开支接待费和在其他预算指标内列支接待费。

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定期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要向市主要领导汇报。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对国内公务考察的督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公安、审计、旅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注意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我市国内公务考察情况,及时纠正各类违反规定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

尤其是对边境城市公务考察活动中的私自越境、不经组织批准擅自赴台、涉足色情赌博场所、擅自组团和私自参与等行为,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予以监控,若有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广大党员群众如发现违反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监督情况的,可向“96666”投诉中心举报。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三、狠抓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加强对“三公”问题管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切实规范所辖范围内和下属单位的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监督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同时,要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住重点,认真研究解决,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2008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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