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卫工作器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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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保卫工作器械的管理,确保保卫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保卫部门所使用的各类保卫工作器械,包括但不限于警棍、防暴叉、催泪喷射器、手铐、警绳、盾牌、防护服、防刺服、防弹衣、防弹头盔等。

三、管理制度
1. 器械购置
(1)保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保卫工作器械购置计划,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保卫部门负责采购。

(2)购置的保卫工作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2. 器械验收
(1)购置的保卫工作器械到货后,由保卫部门负责验收,确保器械数量、型号、规格、性能等符合要求。

(2)验收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要求更换或退货。

3. 器械保管
(1)保卫工作器械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专用保管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器械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器械使用
(1)保卫人员在使用保卫工作器械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使用过程中,如遇器械损坏,应及时上报,由保卫部门负责维修或更换。

5. 器械报废
(1)保卫工作器械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损坏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2)报废的器械由保卫部门负责清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器械登记
(1)保卫部门应建立保卫工作器械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器械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等情况。

(2)登记内容应包括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使用人、保管人
等信息。

四、责任与处罚
1. 保卫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卫工作器械管理负总责。

2. 保卫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对损坏、丢失、挪用保卫工作器械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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