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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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20
•【字号】甘价函[2006]128号
•【施行日期】200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128号)
酒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酒价[2006]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和撤消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检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中取消机动车辆的有关收费是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下发的。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其中第八十一条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时收取工本费。
因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条例》规定对道路运输许可证重新立项,批复了收费标准。
省交通部门在发放相关证件时,应结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甘财综[2006]24号)规定,凡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应严格按甘财综[2006]24号通知精神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实行社会化管理,是指目前没有挂公安交警部门
(或车辆管理部门)牌子的检测站,其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主管部门未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之前,暂按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规定的检测费标准执行。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