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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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高法民三[2010]第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0年6月30日津高法民三〔2010〕第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全面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为天津创新型城市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主动性,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动向可能对我市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及相关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
3.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需要提高权利人或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协调知识产权运用的;
4.企业、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取得、管理、运用、保护方面存在工作方法、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和漏洞,影响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
5.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的;
6.其他应当提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的情形。
二、提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应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既可以就审理个案时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也可以就审理某一类案件或调研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