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归因分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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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1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3月 V ol.2N o 11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 olice V ocational C ollege
Mar.2004
收稿日期:2003-12-28
本文为2002年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河南省在押罪犯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研究”(SK L —2003—534)阶段
性成果。
作者简介:段 峰(1972-),男,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重新犯罪归因分析与预防
段 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重新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我国,尽管1997年刑法将累犯的构成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但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依然呈现持续升高的走势。
这就需要我们多方位、多层次探讨重新犯罪的原因,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体系。
关键词:重新犯罪;刑释人员;犯罪原因;预防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4)01-0020-05
犯罪学意义上的重新犯罪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重新犯罪是因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者再次犯罪,因轻微犯罪和一般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再次犯罪,以及虽未被揭露和受到刑事制裁,但却多次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
狭义的重新犯罪是指原犯普通刑事罪的,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原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罪的,或者5年以内再犯其他普通刑事罪而被判处刑罚的都是重新犯罪。
我国目前关于重新犯罪问题的研究,重点是研究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
资料表明,美国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3年内的重新犯罪率为46.8%,法国的重新犯罪率为50%,英国为60%,日
本为57.2%,原联邦德国为62%。
我国司法部早在1992年曾对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82—1986年刑满释放的13万余名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有重新犯罪行为被处刑罚的占5.19%,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被处劳动教养的占1.4%,两项合占6.59%。
[1](P2)
尽管1997年《刑法》将累犯的构成期限
从3年延长至5年,但1997年以来重新犯罪仍呈现持续升高的走势。
湖北省1997—2000年重新犯罪
比重分别为17.9%、21.1%、19%、23%,[2](P172)
山西省2000年重新犯罪率也上升到13.47%。
[3](P175)
这不
得不使我们再次思考:社会转型时期导致重新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体系? 一、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
重新犯罪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是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病态现象,有着共同的社会土壤,因此,分析重新犯罪原因离不开对产生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的分析。
(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造成了目标和手段之间的矛盾,促使了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社会结构由许多部分组成,其中有两个最为重要,一是为社会所有人规定的合法的奋斗目标,二是制定规章和准则作为规定和控制达到目的的方法、手段。
越轨行为在社会学上被认为是由所处文化规定的愿望与社会实现这些愿望所提供的途径之间相脱离的一种表现。
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给社会的多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信息革命要求人们尽快地适应社会的发展,然而处于高墙铁网内的服刑人员本来就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经过监禁,隔离于社会,缺乏社会化的正常环境和条件,其社会化程度明显滞后于社会正常成员,从而使其刑释后回归社会时出现种种适应困难,在社会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增大了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难度。
仅以刑满释放者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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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就业为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人的就业问题常常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加以解决。
在很多时候,政府也有义务帮助他们就业,重新进入社会。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国有单位,在用人的权力上也不再完全听从甚至完全不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了。
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由刑满释放的人自择职业。
”[4](P119)由于他们曾经违法犯罪,受过惩处,被视作“刑余之身”、
“高墙内出来的特殊公民”。
这种特殊身份和经历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受到歧视,学习、就业、谋生、婚姻等会遇到阻力。
况且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罪犯回乡后,无田可种;城市工人下岗增多,罪犯回城后,无业可就;银行贷款需要信用和抵押,罪犯回归后,无资金经营,罪犯刑释后自谋职业谈何容易。
按照默顿的社会结构理论,社会结构为刑满释放者规定了合法的奋斗目标,即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而社会结构却没有为刑满释放者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合法手段,因而,目标与手段之间的矛盾,使有些刑释人员便产生被社会排斥、淘汰的感觉,从而“破罐子破摔”,导致重新犯罪。
(二)社会转型期,由于新旧两种社会体制、秩序规范和机制的并存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促使重新犯罪率上升。
社会学认为,社会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通过社会控制体系来实现的。
这种社会控制分为内控制和外控制两个方面,内控制主要是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把社会的规范体系内化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外控制是通过社会的规范直接作用于人,并运用习俗、舆论、道德、法律等等方式保证公民遵守这些社会规范,以形成社会秩序。
[5](P22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高度序列化的社会中,国家、家庭、集体、社会舆论形成各级控制犯罪的机制,社会控制力强,有效地抑制了各种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结构转型时期和体制转型时期,旧有的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健全、完善,特别是二元社会结构所引起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国家、集体、家庭、社会舆论的作用被弱化。
刑释人员出狱后,面临的就是这种社会控制力减弱,社会离心力增强的缺范、失范状态,其重新犯罪的机会和诱惑比以前大大增多。
比如,有关专家的调查发现,“在每年放回的刑释人员中,有相当一批人查无下落,数量较少的地区,约有10%左右,较多的地区达到30%左右。
”[6](P172)“对4132名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的调查,其中帮教不落实的1511名,占34.13%;尚未安排帮教的1475名,占33.32%,合计
达67.45%。
”[7](P175)这表明,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控制力的减弱,社会接茬帮教工作不够扎实,使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处于“失控”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构成诱发重新犯罪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三)多种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并存、价值的多元化,以及敌对势力对我国思想文化渗透,特别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导致的“道德失落”和“价值虚空”,成为引发重新犯罪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这不仅给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带来困难,也使刑释人员自我防范能力大大降低。
众所周知,道德是防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同样是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分化相联系的。
”[8](P117)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趋向多元与分化,这就意味着各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并存,特别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与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并存,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与拜金主义价值观并存,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与享乐主义价值观并存。
这种并存的价值观必然造成某种程度上的价值混乱,形成“道德失落”和“价值空虚”,导致刑释人员的不良“物欲”迅速滋长,功利性价值取向定向强化和政治冷漠心理不断扩散。
“道德观、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人际关系的疏远,社会对违法犯罪就没有以前的那种社会压力,违法犯罪的人更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从而感受不到自己行为的代价,只要有机会,就有可能再次违法犯罪。
”[9](P119)
(四)刑罚资源的有限性,监狱职能的多元化,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为重新犯罪留下了可能性。
刑事体制的运行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刑事设施的维持更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因此刑罚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
监狱是刑事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限资源。
监狱一方面面临着押犯越来越多的重压,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太多不应有的职能———办社会、管企业、搞生产、养工人、找饭吃等。
这种“监企社合一”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许多潜在的问题和矛盾被掩盖了,到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随着监狱企业许多潜在问题的爆发、矛盾的激化,为了求生存,监狱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用于企业经营,监狱警察也投入到市场营销,使本来就警力不足的监狱没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对罪犯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良好心理素质的教育、培养,导致监狱职能的严重错位,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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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行施,导致改造方向的偏离和改造重心的下降,严重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质量,为其重新犯罪留下了可能性。
二、重新犯罪的个体原因
重新犯罪的个体原因不是单一的、简单的,而是同社会原因一样,是多层次、多内容的复杂结合。
在个体原因中,包含着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心理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诸多内容,个体原因的各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缺德”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德”被理解为一个人内省的“品质”、
“自我觉性”,它所注重的是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是指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固的心理特征,它是个性中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核心部分。
道德品质包含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动方式。
[10](P344)从重新犯罪的个体原因看,“缺德”是致使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这些罪犯大都抱着“狱内损失狱外补”的态度,回归社会后不思悔改,把吃喝玩乐当成人生的惟一目的和最大幸福,在思想上表现为强烈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他们信奉“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处世哲学,认为“人生在世,吃穿二字”、“不欢不乐,青春白过”、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美女、地位、个人私利作为惟一的价值取向;在行为方式上,“哥们义气”、“行帮义气”等封建思想严重,把杀人放火、打架斗殴、抢劫绑架错误地理解为“英雄行为”、“好汉风度”,对自己“进过局子,住过监狱”的经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在这种腐朽堕落的道德观的支配下,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得到强化,最终不惜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二)重新社会化失败,反社会人格形成,是重新犯罪的心理基础。
重新社会化失败,是指一些罪犯经过服刑,犯罪心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更加牢固,或者由于交叉感染,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
[11](P71)重新犯罪分子,在以前犯罪经历中,深受腐朽思想、不良文化的影响,头脑中充斥着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在服刑期间又抱着服刑不服法的态度混度刑期,回归社会后,更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形成比初犯时更为严重的趋向犯罪的心理结构,对刑罚的畏惧感减弱,蔑视法律、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增强,在思维指向、情感体验上严重扭曲。
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对专政机关不满,对“严打”刑事政策不满;回归社会后把对社会的对立情绪和强烈的报复心理,外化为行为重新犯罪。
(三)刑释人员健康心理水平不高,为重新犯罪留下了可能性。
罪犯刑满释放,标志着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完毕和罪犯概念的取消。
但是,他们作为重新获得自由的普通公民,回归社会后,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可能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困难、困惑,并影响着他们的心理状况、精神面貌。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只是在“监狱场”的强制和威慑作用下认罪服法,缺乏同情、宽容、利他等道德体验,没有形成对挫折的正向心理承受力,重返社会后,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又会产生挫折感,因不能调节挫折所产生的否定情绪,一些人必然会向社会发泄,导致重新犯罪。
[12]特别是受到社会歧视,职业无着落,生活无保障时,必然会有刑释人员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自暴自弃,破罐破摔,以反向的补偿自卑向社会报复———重新犯罪。
(四)恶习成癖的不良动力定型,是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
恶习,是指不良行为由于多次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并形成动力定型的行动方式。
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与其恶习的深浅有着密切的关系,有资料表明,有懒惰、馋嘴、酗酒、好色等恶习的刑释人员,更容易重新犯罪;犯盗窃、诈骗、赌博、涉毒等罪行的人再次实施这种犯罪活动的概率较高。
这是因为这类罪犯一般都有较长的违法犯罪史,已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一旦遇到不良诱因,立刻“反弹”。
可以肯定地说,恶习极易促使刑释人员再次犯罪。
三、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
当前,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阶段性现象,其犯罪原因非常复杂,所以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就更应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充分发挥累犯制度打击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从而力求将重新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将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由3年改为5年,适当扩大了累犯的范围,并规定累犯不得适用减刑和假释。
这些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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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对重新犯罪者是一种威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作用。
但法律应根植于现实生活,虽不能与时共进,也应尽可能适时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
而我国1997年《刑法》因袭1979年《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仍将其局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不仅忽视了当今国内形势的变化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而且对于那些客观危害较大、扩散性强、重新犯罪率高的犯罪,适用于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已不能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的重新犯罪,“只有当刑罚作用足以抵消或制止促成犯罪的因素的条件下,刑罚才能够预防犯罪。
”[13](294)因此,应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涉毒、涉黑等犯罪结果容易扩散、客观危害较大、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犯罪也列为特殊累犯之列。
(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推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改革行刑方式,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探索社区矫正,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实行,防止和减少了监禁刑对罪犯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罪犯提供了从“监狱人”到“社会人”转变的条件。
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对象在适度强制的前提下,摆脱了机械的服从,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直接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责任,提早适应社会生活和社区人文环境,以健康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实践已经证明,在重新犯罪率上,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远远低于刑满释放人员。
(三)制定、落实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实行“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的安置政策。
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一视同仁,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
属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政府应按照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等等。
(四)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
首先,通过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尽快制定一部与21世纪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安置帮教工作专门法律———《出狱人保护法》,从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保护内容、保护机构、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保护工作经费等方面,依法确定各有关方面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规范化和长期稳定发展。
其次,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
再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在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中,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安置帮教网络,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影视制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那些靠勤劳致富的刑释人员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刑释人员走正道、做新人。
最后,建立完整的接茬帮教体系,搞好接茬帮教工作,安置帮教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刑释人员家属签订联合帮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指定具体的帮教人员,形成内外结合、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接茬帮教体系。
(五)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顺利重返社会
对刑释人员,不管他们改造得如何好,有些人总是持不信任的态度或歧视的态度,这种态度容易使他们产生紧张、烦躁、忧虑、悲观等心理,可能使其在监狱刚刚点燃的希望之火熄灭,与社会形成情感隔离,进而导致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社会宣传,改变人们的习惯偏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主动地从各方面帮助刑释人员以平和的心态适应社会,尽快消除情感隔阂,缩小社会距离,点燃希望之火。
对刑释人员健康心理的巩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灌输科学知识,提高社会知觉能力。
由于刑释人员过去这种社会知觉的缺乏性,对客观事物不能正确评价,导致自我价值定向偏离社会性而走上犯罪道路。
入狱后,虽然经过了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的灌输和心理疾病的矫治,使社会知觉有了提高,但由于受时空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提高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因此,罪犯回归社会后,社会还要继续对他们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灌输,提高社会知觉能力,来促进自我价值观念的提高与完善。
21培养交往和适应能力。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社会环境、社会风气都发生了变化,刑释人员必须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罪犯在服刑时已形成了一套监狱社会模式,回归社会后不可能马上适应社会,这就需要社会各级组织、部门多为他们举办一些社交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机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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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逐步地从心理上适应社会。
31及时评价,促进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己以及周围事物的关系的一种认识。
刑释人员在这方面的能力很差,往往容易对自己和周围事物与自己的关系进行歪曲性认识,持错误的态度。
因此,他们需要外力的帮助才能达到正常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强化,需要社会他人对他们进行及时的表扬与批评、奖励与处罚。
评价及时准确,能加深他们的内心体验,引起内部注意和内射作用,变社会评价为自我评价,从而提高自我评价能力,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控制的目的。
41进行受挫康复力的锻炼。
刑释人员普遍认为,他们被判刑入狱改造,是一次严重的挫折。
不少人投入监狱后悲观厌世,破罐破摔。
在监狱的教育之下,其挫折感虽有所减弱,但不等于主体已经有了受挫康复力。
他们回归社会后,如果在就业、生活、工作中出现问题,碰到麻烦,受到歧视,就会激发原有的挫折感,增加新的挫折感,精神彻底崩溃,恢复犯罪时那种原始性的、低级的行为。
因此,各级帮教组织应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刑释人员进行受挫康复力训练,引导他们认识挫折是人人都会碰到的这一客观事实,告诉他们对待挫折感应采取的态度和方法,并通过直观的、有说服力的事例来说明对待挫折采取的不同态度和方法所得到的不同结果。
同时,在他们重新受到挫折时及时给予关心、帮助和开导,就能逐步培养起挫折容忍力,防其再社会化后“退化”———走向重新犯罪。
(六)加快监企社分开步伐,开发利用刑罚有限资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实践证明,罪犯的改造质量,与其重返社会后的免疫能力的强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呈正相关。
因此,监狱应加快监、企、社分开的步伐,切实依照其教育改造方针,把精力集中到罪犯的矫正上来。
要合理配置警力,充分发挥女性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
探索建立科学的监狱人民警察岗位分类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
加强专业岗位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监狱警察由复合型向专业化转变,提高矫治咨询人员比率;把好入口、畅通出口,完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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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连春亮) An Analysis of the R ecidivism C auses and R ecidivism Prevention
DUAN Feng
(Henan Judicial P olice V ocational C ollege,Zhengzhou,Henan450002)
Abstract:The problem of repeated criminal offence is a s ocial problem which puzzles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 orld.In China,though1997Criminal Law prolongs the period of recidivism from3years to5years,the recidivism rate is still on the rising way.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review the causes of recidivism from multi-positions and lends,s o as to im prov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ling measures.
K ey w ords:recidivism;pers ons released after im pris onment;causes of crime;pre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