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总结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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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结终极版
一、民诉时间总结:
1.先于执行的采取——法院受理后终结判决前
2.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申请诉讼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
6.反诉的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前
7.诉讼请求的变更——举证期限届满前
8.证据交换开始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9.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10.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无异议不得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11.先行调解——开庭审理前;仲裁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
12.回避的申请——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1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
14.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
15.申请撤诉——判决宣告前
二、民诉日期的总结
1.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诉中保全,法院认为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3.期间的延续——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法院延续
4.一审审理期间
普通程序为立案次日起【6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X(上级法)】
简易程序为【3个月】,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5.上诉期限(绝对不可变更期间)
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30日
6.二审审理期间
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X(本院院长)】;裁定为【30日】
7.再审
审限6个月,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种)
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为3个月;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处理为3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审理期间,按照一审、二审,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8.特别程序
【30日(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X(本院院长)】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为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请求司法确认
9.涉外程序,没有审限的限制
10.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国内60日,涉外3个月(涉外的邮寄、电子、公告送
达均为3个月)
11.调解协议约定提供担保的,自提供担保符合规定条件起生效
1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6个月内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受理
离婚案件申请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原告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起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14.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支付令为债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收到后15日债务人无异议的才有强制执行力
15.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16.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可中止、中断),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起算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执行
执行通知发出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7.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内15日审查;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可向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内15日审查
18.对因执行和解导致执行中止或终结,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9.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
措施
20.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2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三、易错点总结:
1.对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法院主动再审(不能依申请或抗诉)
2.与仲裁有关的都是中级法院,唯一例外是仲裁中的国内证据、财产保全为基层法院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都是基层法院,一审终审,不用简易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得调解
3.可以申请复议:○1回避;○2拘留与罚款;○3保全与先于执行;○4申请调查取证;○5执
行管辖权异议;○6驳回执行行为的异议
4.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三个请求+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
权为三个请求+两解+两诉;无独三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可以承认)5.只能书面:○1仲裁协议、协议管辖;○2执行行为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
书面、口头);○3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4上诉;○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审理问题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判决、裁定为例外(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仲裁为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可以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可以协议不开庭,书面裁决)
7.可以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8.异议、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1督促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书面形式+形式审查(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有理)○2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形式审查(只看外观不看权利归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书面+复议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书面或口头+实质审查
○5代位申请执行中第三人异议——书面或口头+不审查★
9.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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