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建设的规定。
对传染病病⼈施⾏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传染病暴发、流⾏时,显得尤其重要。
然⽽,现⾏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1.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技术⼒量薄弱,⼈才短缺,现代化装备⽔平不⾼,应急反应和救治能⼒不强;2.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东、西部和城乡之间差距较⼤,⼤多数医疗救治资源集中在中、东部城市;3.医疗救治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事权划分不清,⼒量分散,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的合⼒,整体运⾏效⼒不⾼;4.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脱节,各⾃独⽴运⾏,缺少信息沟通与⼯作协调,难以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和有效处置,严重制约传染病暴发、流⾏时应对能⼒的发挥。
因此,各级⼈民政府应当将本⾏政区域内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作为本级政府的⼀项重点⼯程加以建设,使之完善。
医疗救治服务络由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络和医疗救治专业技术⼈员组成。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治疗机构。
急救机构分为紧急救援中⼼和医疗机构急诊科室。
紧急救援中⼼: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建⽴紧急救援中⼼。
原则上独⽴设置,也可以由综合实⼒较强的医疗机构承担其功能。
紧急救援中⼼按照批准其成⽴的卫⽣⾏政部门的指令,组织调度本⾏政区域内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的现场救援和转运。
当传染病暴发、流⾏时时,可以与公安(11o)、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动,实施紧急救治。
县级紧急救援中⼼通常设在综合实⼒较强的医疗机构。
按照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诊疗科⽬和卫⽣⾏政部门调遣开展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的现场救援、接诊、转送、治疗。
有条件的地⽅可以独⽴设置县级紧急救援中⼼。
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按照本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和卫⽣⾏政部门调遣开展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的现场救援、接诊、转送。
治疗机构分为传染病医院、核准登记传染料的综合医院和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经设区的市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临时指定的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
它们是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主体,负责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的重症监护。
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市的传染病医院还要具有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员培训和本⾏政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县级医疗机构要具备收治⼀定数量常见传染病病⼈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对重症病⼈及时转诊。
中⼼乡(镇)卫⽣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疑似传染病病⼈实⾏隔离观察和转诊。
医疗救治信息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和应⽤系统。
通过统⼀的传染病信息资源络实现卫⽣⾏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连通,充分利⽤及合理调整卫⽣资源,使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省、⾃治区、直辖市应当建⽴应对传染病暴发、流⾏的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平时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常诊疗⼯作,定期进⾏传染病应急培训、演练。
传染病暴发。
流⾏时,接受国家统⼀调遣,开赴现场,承担紧急医疗救援。
国家统⼀制订传染病医疗救治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和教材,并按区域指定具备条件的紧急救援中⼼和传染病医院作为医疗救治培训中⼼,负责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作。
培训⼯作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使这⽀队伍保持较⾼的技术⽔平。
在如何建设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的问题上,⼀种意见认为,每⼀个县、⾄少每⼀个设区的市都要有传染病医院,以此形成络,有利于开展传染病的医疗救治。
另⼀种意见认为,不必要求⼀致,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科的建设同样解决问题。
例如瑞⼠,就没有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只是在综合医院中设置传染病区或者病房。
对于呼吸道传染病,设有专门的负压病房,平时⽤做⼀般的病房,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时,负压设备再运转。
调研中,⼀些专家建议:应当加强综合医院中传染病科的建设。
⽐较好的⽅案是,在定点的综合医院设⽴传染病科和传染病门诊,如:肠道传染病门诊,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等,并设⽴30-50张符合收治传染病病⼈的储备床位,不宜⼀⼑切设⽴传染病专科医院。
理由是:第⼀,有的传染病病⼈会合并多种疾病,治疗时需要多种学科⼈员参加,采取多种治疗⼿段,传染病专科医院往往不能满⾜要求;第⼆,设⽴传染病专科医院,由于受到覆盖区域限制,会给病⼈就医带来不便;第三,设⽴传染病专科医院,由于平时病⼈较少,相对维持医院运转的⽀出⾼,容易造成传染病医院的发展后劲不⾜甚⾄萎缩,不利于传染病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本法综合采纳了这些意见,体现出充分利⽤现有的、有限的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实事求是的⽴法理念。
本条之所以将“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写在前⾯,⽬的在于倡导⾸先选择⾛改造与提升的路⼦,通过加⼤经费投⼊,扩充技术队伍,使现有的医疗机构完善条件,提⾼能⼒,适应需要,胜任⼯作。
在确实需
要⼜有经济实⼒的情况下,设置传染病医院也是可以的,不必强求⼀致。
总之,各级⼈民政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装备⽔平、深化管理体制和运⾏机制改⾰、提升专业⼈才技术能⼒等措施,基本建成适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
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