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现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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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现实把握
【摘要】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开征环境税已刻不容缓。
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利用税收手段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本文讲述了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现实意义,并分析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困境与障碍,提出了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应注意的具体事项。
【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汽车业经济效率社会公平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发布了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
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因此我国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
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正在和环保部商量,要把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内容纳入汽车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去,跑的里程越多付出的费用越高。
机动车环境税的增收已经取得了环保部等相关部委的同意,财政部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
虽然具体征收的时间现在尚未确定,但是机动车环境税作为主要税种,对其开征的时间、纳税人、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都有待更深入的探讨,以便从多角度把握机动车环境税对汽车业发展的影响。
一、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围绕汽车购置和使用环节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购置费(已改为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管理费、养路费、汽油消费税、柴油消费税、路建设基金、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每个税种的立法目标和征税切入点既有重叠交叉,又有各自侧重。
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应主要立足于环境保护,如果机动车环境税设置得合理,将会成为我国现阶段一种更具有经济效率且体现社会公平的经济手段。
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不仅有助于缓解环境压力,而且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机动车行业发展问题以及环境税税制的弊端。
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在增加国家环境资源保护资金、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加速小排量汽车的销量、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均能发挥积极作用。
1、有助于增加环境资源保护资金,缓解政府补贴压力
机动车环境税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专款专用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所以它是筹集环境资源保护资金的手段。
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对企业为治理污染而发生的支出进行补贴,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和直接给予资金、技术补助两种方式,是一种鼓励企业主体自觉进行环境保护行为的措施。
补贴需要的大量资金只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必然要通过增加其他税收收入来转嫁,这就无法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机动车环境污染是机动车环境污染者经
济活动的副产品,这种负外部性虽然对污染者有利,但是对社会来说代价却很高。
要制止或克服这一负外部性,就必须让污染者为其污染活动支付所有的费用,而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就是有效办法之一。
2、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依据法律效力将环境问题的整治纳入法律法规层次,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用机动车环境税取代排污费,无疑是正确选择。
机动车环境税比排污费,更具有法定强制性。
比如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车主就要为其缴税。
这与收机动车排污费大不一样,排污费属于收费的范畴,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将有关机动车的各种税费结合起来,开征新的机动车环境税,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有助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发展
机动车环境税鼓励技术创新,迫使企业把生产的“外部成本”纳入价格,提高了有关产品和资源的价格。
一方面,污染者必然要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成本,以求得竞争优势,这有利于小排量汽车的发展;另一方面,机动车环境税也促使经济朝着资源和能源使用更为高效的方向发展。
这两种情况都为降低污染和技术革新提供了长久的鼓励和刺激作用,还可以使社会的环境福利随之提高。
二、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困境与障碍
1、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经济与社会制度上看,西方环境税的环保效果显著,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意味着机动车环境税开征带来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而导致产业工人收入下降的部分可以由政府来弥补,即使因开征机动车环境税而引发个人失业,也有高额的失业保险等福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而机动车环境税开征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需求的减少,从而影响企业工人的收入,甚至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人失业。
由于个人收入状况与环境破坏能力之间大致呈负相关关系,在社会保障乏力、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再就业困难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向自然界索取资源的潜能将被激发起来。
2、受个人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的限制
从价值取向、伦理差异看,机动车环境税的效果是在一定的环境伦理体系里起作用的。
西方国家在由“物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过渡中,环境伦理日益普及和强化,从而在个人经济利益与环保目标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主体较易做出环保选择。
我国由于尚未达到物质财富极丰富,经济主体在面临环保与经济利益选择时,虽然能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行为方式上,更易偏向个人
利益。
3、受信息交流与传递效率的限制
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污染源、高污染能源与产品的消耗情况等信息的充分掌握。
依据所掌握的丰富信息,政府在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时,在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税率选择、课征方式等诸方面的设计上,就能够逼近现实,从而降低税种本身的扭曲性。
信息的充分掌握能够为机动车环境税带来较精确的效应分析,从而提高了机动车环境税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由于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等原因,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速度较慢,而且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和污染源的分散性也使决策者难以详尽地掌握相关资料,从而在税制设计与现实基础间会出现一定的背离,甚至可能带来更大的扭曲。
三、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现实把握
虽然机动车环境税征收面临较多困难,但是机动车环境税进入议事日程已是不争的事实。
尤其在2009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产销国的背景下,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更是迫在眉睫。
1、把试点、完善、推广结合起来
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必须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民意,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确定是否征收和一个合理的各方认同的税率。
就目前条件来看,确实需要在对现有汽车购置和使用环节征税的前提下,规范机动车环境税征收,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首先可以在全国社会保障体系较完善的城市或地区进行试点,看其效果,再确定是否向全国推广。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张燕友列席会议时曾说,财政部、环保部、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问题,机动车污染排放将被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内。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对于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多构想,而且以北京市的经济背景和社会状况,可以支持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试点工作。
所以,在开征时,我们可以将北京市作为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完善机动车环境税税收体系,到机动车环境税较成熟的时候,再向全国推广。
在试点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并鼓励技术人员向公众演示机动车的正确使用方式,以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
并在日常生活中强调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鼓励个人身体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