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五里墩乡朱田铺村安坡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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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五里墩乡朱田铺村安坡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株政发[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五里墩乡朱田铺村安坡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株政发〔2008〕20号)
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收回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五里墩乡朱田铺村安坡组地块2.7399公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地块界址以原批准红线为准。
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