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6
•【字号】渝办发[2003]117号
•【施行日期】2003.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建委二00三年七月)
目前,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仍然属事业性质,按企业化管理。

普遍存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经营管理粗放,技术发展缺乏后劲,改革政策不配套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快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入世后的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要求,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改企建制,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专业设计公司(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造,建立起为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服务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体系,向业主提供策划、可行性研究、规划、参与选址、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编制、施工监理、设计监理、项目管理、设备采购和总承包等业务。

为建设项目投资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的智力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2年内完成改企建制工作,原则上至2004年底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要全部完成。

从2003年起,不再审批未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新勘察设计机构。

未按期完成改制的单位,2005年1月1日起,不允许再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

二、改制范围
本市市属及以下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应向产权多元化的多种所有制方向发展。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勘察设计和服务的技术质量水平。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要与清理整顿建筑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推行注册执业制度等相结合。

全面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改制程序
(一)做好改企建制的准备工作。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改企建制申请审批。

改制单位正式提出改企建制申请,将申请和初步改制方案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等部门后审批。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

资产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四)精心拟订改制方案。

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

改企建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改制方案审批。

改制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征求同级财政等部门意见。

(六)改制方案一经批准,即可进行工商登记,按照改企建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组织实施。

(七)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改企建制后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并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八)总结完善。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正常运转半年后,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改企建制成果。

五、政策措施
(一)资产处置
1.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其现有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般要全额转为企业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

其中,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形成的净资产
为国有资产。

由勘察设计单位申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

由政府投入形成资产的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暂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在企业化转制、核定企业资产时,应收账款的折扣入账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本与财务问题的通知》(渝财企〔2001〕207号)办理。

3.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过程中,经资产评估,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产量,奖励给有贡献的勘察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

4.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前形成的各种债务,可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减、免、挂账停息、债改拨、债转股等办法处置。

5.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变现的资金应作为国家扶持改革的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6.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将企业的亏损、潜亏、呆账、死账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

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7.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根据渝府发〔2001〕52号文件的规定,对结存的效益工资和福利费,在扣除改制成本后全部量化给职工。

8.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允许将资产评估后的一部分国有净资产作为改革成本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买断工龄),建立退休职工医疗储备金,解决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费用,解决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需计提的费用,解决原单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伤残、精神病患者生
活、医疗费用,支付按房改文件规定应付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并可将单位使用土地出售价的50%用于职工安置。

置换职工身份的费用标准按渝府发〔2001〕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允许职工集体买断勘察设计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并可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20%的政策。

10.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欠发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结余的福利费,经审定后可视作原单位所欠职工的债务,在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二)职工社会保险和职工安置
1.勘察设计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医疗费等由同级财政解决,离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原单位负责。

2.以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

具体办法按渝府发〔2001〕52号文件执行。

3.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在单位改制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发放。

4.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整体(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38号)的规定办理。

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新企业工作年限。

5.改制为非国有性质或原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应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
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经职工和新企业双方同意,可作为职工投入新企业的股份。

6.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改制企业应对原企业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等人员作好生活安排,其有关费用暂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标准计算到其退休年限。

(三)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4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对科技型企业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新企业经批准可继续执行该政策。

(四)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五)其他
1.企业因改制发生的工商、国资、土地、房屋等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为了保证改制后的企业平稳过渡和有利生产经营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允许改制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沿用改制前的名称。

3.有关审批机关应允许改制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沿用改制前的各类许可证(原企业仍保留并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除外)。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