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3年度第十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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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3年度第十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榕政地[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3年度第十批次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政地〔2014〕4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10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梅政综〔2013〕3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清县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
1.9548公顷(耕地1.90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使用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水田1.9085公顷、园地0.0427公顷、其它农用地0.00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115公顷。

合计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966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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