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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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提高煤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煤矿储量管理工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目标是根据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矿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性和公开透明性原则。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煤矿储量调查规范、制定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开展煤矿储量调查、发布储量公告、储量资料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矿储量调查规范
第六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煤矿储量调查的目的、任务、调查面积、调查方法和煤矿储量调查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煤矿储量调查应采用权威、科学、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三章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储量评估应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包括储量评估的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储量评估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二条储量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四章煤矿储量调查
第十五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调查规范、调查方法和调查任务进行,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煤矿储量调查应包括野外地质调查、样品分析和矿床评价等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五章储量公告
第二十一条煤矿储量公告应包括煤矿基本情况、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储量公告时间和储量公告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煤矿储量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煤矿储量公告应明确煤矿储量的可靠性和使用期限,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六章储量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煤矿储量调查、评估和公告等相关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二十五条煤矿储量资料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和存储,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可用性。
第二十六条煤矿储量资料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示,并提供有关储量使用的咨询和服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煤矿储量管理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矿储量调查、评估和公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煤矿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储量调查、储量评估和储量公告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煤矿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回复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煤矿储量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储量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储量管理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二条煤矿储量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储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以上为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仅供参考。
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