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接待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标准:一是取消。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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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印发给人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31日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省政府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巩固“三讲”教育整改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责任(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从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于做好全省各项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省长是省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按照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对分管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省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他直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全体会议负责。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依法行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1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6〕6号)要求,经梳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的33个事项列为2016年民生实事(附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各责任单位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民生实事的推进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联系人:王照菖、周宏,联系电话:0451-82623900、82627256,电子邮箱:hzd0902@163.com)。
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列入民生实事的有关民生工作事项,要按照责任分工与其他重点工作一并加以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年33件民生实事一、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1.重点解决贫困县中真正贫困人口和非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吕维峰副省长牵头,省扶贫办承办)2.通过产业、创业、教育、医疗等措施推动精准扶贫。
(吕维峰、孙东生副省长负责,省扶贫办主办,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人社厅、农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协办)3.扩大贫困地区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覆盖面。
(郝会龙、吕维峰、胡亚枫副省长负责,省扶贫办主办,省农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住建厅、电力公司协办)二、持续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4.多路径推进,有效实施货币化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黑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8日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建立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绩效管理、分析研判的业务闭环,建设集咨询、投诉、求助、建议、举报等功能为一体的热线平台。
持续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统一、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工作任务(一)建设全省统一12345热线服务运行平台。
本着集约、节约、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12345热线服务运行平台,实现各级12345热线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及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向同级有关部门实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法规类别】信访【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3.27【实施日期】198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87年3月27日)根据机构变化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1〕10号文件《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现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接待处理的办法。
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一)揭发控告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二)有关国家机关干部违纪问题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国家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的调动、使用安排、落实政策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监察局接待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四)有关知识分子政策、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党员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制度改革、干部政策、干部培训、后备干部培养,以及党员对劝退、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查找组织关系等问题,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五)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等问题,由省科技干部局接待处理。
(六)有关职工的物质、文化、福利待遇、维护职工民主权利问题,由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七)共青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和有关团组织内部的问题,由团省委接待处理。
(八)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儿童保教等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问题,由省妇联接待处理。
(九)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对定性戴帽不服;收容、拘留、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对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处罚不服和情节严重,需要侦察的伤害、死因案件;户口管理;要求出国;以及公安干警违纪等问题,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1月1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反腐败抓源头进程,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根据《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主抓的责任。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主动协调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对政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
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工抓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有关处室(科、股)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内容和重点(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
行署、市、县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录聘用、评优选先表彰奖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9日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的管理,科学制定公务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接待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接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4•【字号】黑政办发〔1998〕45号•【施行日期】199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接待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45号1998年8月4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的接待工作,提高对党和国家领导、兄弟省市负责同志及外宾的接待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扩大我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促进改革,扩大开放,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提出如下意见:一、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重视接待工作近几年来,由于全省各级政府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及各部门领导、兄弟省(市、区)负责同志及外宾的接待任务,但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势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是有些地方对接待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尚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工作关系不顺,队伍建设不过硬;接待装备设施落后,经费不足等。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以改进。
接待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联系的重要窗口,是地方和部门整体形象的缩影,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接待工作已成为实现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联合与协作的重要媒介。
接待工作出成果、出效益、出生产力。
在全省上下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新形势下,接待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愈加突出。
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接待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安全”的接待原则无论对党和国家领导还是兄弟省(市、区的)负责同志、国外宾客,都要热情待客,周到服务,使客人感到亲切、温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4•【字号】黑政办发[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1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5月4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驻外机构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过程中,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拓展领域,深化内容,提高层次,不断满足形势发展和领导决策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新时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继续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服务上档次,业务出精品,工作创一流。
这一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研究政务信息理论,努力在实施中开拓、探索政务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为领导提供有决策价值的信息,不断推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各项改革向前发展。
改革越发展,信息越重要,各级政府领导需要通过信息把握时局,预测走势,并依此确定和调整政府的计划、策略和措施,进而抓住机遇,求得发展。
信息工作者必须认识到,不抓信息就无法正确决策,不抓信息就无法驾驭市场,不抓信息就无法服务社会。
政务信息工作在当前政府工作中,已经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政务信息工作责任重大。
当前,在全省政府办公部门和信息队伍内部,需要着力解决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思想,以及守旧不求新、工作推着干的作风,代之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把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渗透到政府的各决策环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黑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政府网站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作为政府对外宣传的窗口,在展示政府形象、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加强政府与社会沟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我省一些政府网站依然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及时和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深度服务明显不足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充分认识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好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政府网站管理工作。
同时,要继续做好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二、狠抓落实,查找不足,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有关要求,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全面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整改。
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能力。
各市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对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检查情况于2011年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3•【字号】黑政办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1994年8月3日黑政办发[1994]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力精减会议和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是转变领导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请各级领导、各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为提高省政府例会的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省政府例会提出如下规则:一、省政府例会的议事范围(一)全体会议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2、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提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党组会议1、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2、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问题;3、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互相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省委指定省政府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会议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法规;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省长办公会议1、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2、听取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3、需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4、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6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60号)一、大力推进平台建设,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一)切实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公开政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舆论的重要手段,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各项工作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围绕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把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建设成省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场所。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实效。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加发布频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随时报请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首席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应每季度出席一次。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定时、定点、定人发布的新闻发布制度,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一次通过省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发布重大信息;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县级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切实发挥政府网站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综合运用文字、数字、图表、影像等方式,及时全面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6]3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7.26【实施日期】1996.07.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1992年发布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1992]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引导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督查事项办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函[2016]1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1
【实施日期】2016.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6〕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适应新常态,认真做好督查工作,努力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对省政府督查事项重视不够、办理职责不清;各责任单位协调配合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落实情况反馈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督查工作的实效。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省政府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对于重大督查事项要1 / 2
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落实、亲自审核把关。
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落实分管负责人的牵头推进责任,分管负责人要对省政府督查事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调度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处室)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督查事项要深入研究谋划,全程组织办理,确保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 /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7]4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4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8月31日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省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第三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四)省政协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六)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参事室和省文史研究馆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七)与其他省(区、市)政府交往的活动;(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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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7日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为了保证省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工作的范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省长明确要求重点抓的工作;省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省政府落实的任务。
二、工作程序。
凡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任务,由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分解,明确完成时限,确定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
呈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执行。
三、实行领导责任制。
凡列入的重点工作,由省政府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
由牵头单位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四、实行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或牵头单位,必须定期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
属于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并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签批上报。
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牵头单位负责人对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单位负责的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决策。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3]65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3]6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51c4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5.png)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3〕658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各单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出台以来,我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狠抓落实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3〕27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规范接待程序。
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需事前报告接待事由、来宾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内容、日程安排、陪同建议、预算费用等,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由接待部门落实接待任务,坚决防止先接待后报批。
承担具体接待工作的部门要根据接待任务,合理安排检查调研线路、会议场所和食宿交通等,做到工作流程明确、服务热情周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人员应及时持申批文件和相关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对内容不清、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控接待范围。
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严禁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12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6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9〕2号)要求,不得擅自组织年度计划之外的督查活动。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二、省政府督查活动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活动外,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督查活动。
如确有督查需求,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开展相关督查活动。
三、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工作落实主要以调研形式开展,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日常调研指导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着重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相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找准工作落实不下去的原因,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知民意、惜民力,在组织督查、调研等活动时要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不能影响、干扰地方和基层的正常工作。
要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和直插现场的形式,开展调研和服务基层活动,重点帮助基层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黑政办函[201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函〔2013〕21号)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对我省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对于应当取消和下放但一时还做不到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推出,涉及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要提出修订建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并抓紧制定工作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确定的相关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提出落实意见。
对国家取消的项目,要彻底清理省里相应的审批环节;对于国家下放的,明确留省级的,要做好承接准备;未明确留省级的,原则下放到市级或县级,对具体下放到哪一层级要提出具体意见。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全省第六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包括689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和72项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制定出进一步清理的工作计划。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外,还要对有关取消达标、评比、评估、表彰和相关检查活动,以及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计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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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接待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04
【实施日期】199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
全省政府系统接待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45号1998年8月4日)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的接待工作,提高对党和国家领导、兄弟省市负责同志及外宾的接待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扩大我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促进改革,扩大开放,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重视接待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全省各级政府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及各部门领导、兄弟省(市、区)负责同志及外宾的接待任务,但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
势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是有些地方对接待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尚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工作关系不顺,队伍建设不过硬;接待装备设施落后,经费不足等。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以改进。
接待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联系的重要窗口,是地方和部门整体形象的缩影,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接待工作已成为实现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联合与协作的重要媒介。
接待工作出成果、出效益、出生产力。
在全省上下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新形势下,接待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愈加突出。
我们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