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暂行办法(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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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暂行办法(共5则范
文)
第一篇:巢湖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暂行办法(共)巢湖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我市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协保员应具备的条件
每个乡镇确定一名协保员,具体条件是:
(一)为乡镇农技综合服务部门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本乡镇各村农业种植、养殖情况,具备较为全面的农业专业知识;
(四)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五)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二、协保员产生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所在乡镇政府推荐;
(三)县区农险办审核批准;
(四)市农险办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或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备案。
三、协保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乡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本乡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和农民保费的收缴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接报案、保护第一现场,及时通知本县区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人员,并协同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四)参与落实本乡镇种植业优良品种的推广、管理及病虫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五)按时统计上报承保、病虫害防治、理赔等业务信息;
(六)按时完成县区农险办、理赔专家小组、乡镇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协保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协保员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不准人为拖延农户投保、赔付业务;
(三)不准私自对受灾农户做出违反规定的赔款承诺;
(四)不准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投保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文件;
(五)不准串通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六)不准擅自冒用保险经办机构名义与任何单位或组织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协议;
(七)不准向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收取规定保费以外的费用。
五、协保员的奖励办法
市农险办和保险经办机构对协保员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一)考核指标
1、完成县区下达的乡镇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
2、投保单、分户清单填写内容详实、准确,收据回销完整、及时;
3、理赔接案报案、及时,内容记录详实、准确,配合查勘主动、有效;
4、严格遵守协保员职业道德,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将不享受奖励。
(二)兑现办法
1、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各乡镇每季实际收取农民保费的5%-10%比例提取奖励经费,用于对乡镇、村及协保员工作的奖励及补助,具体提取比例由各保险经办机构自定;
2、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提后汇缴市农险办;
3、市农险办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会同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下拨各县区农险办;
4、各乡镇协保员奖励标准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各县农险办商定,其余用于乡镇、村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经费。
(三)奖励时间
1、每季种植作物奖励资金分两次下拨,第一次下拨总奖励资金的50%;
2、市农险办下拨奖励资金时间为每季种植作物承保工作结束后的次月中旬和保险期限结束后的次月中旬。
六、附则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巢湖中心支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具体包括:⑴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
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等。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疫、牛结核病等。
⑵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⑶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⑷强制捕杀。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
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
各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三低一广”,即: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
第六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州市、县(市)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保费补贴资金来源
第七条列入农业保险的险种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第八条保险责任原则上确定如下: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因重
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第九条保障水平种植业: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自治区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养殖业: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第十条在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确定的险种内,各级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和保额。
第十一条保费资金分担比例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养殖业: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农业保险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市)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
县(市)政府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对上级财政部
门做出书面承诺。
认真筹措落实
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对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县(市)政府要向上级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自治区将从第二年开始,在三年时间内取消该县(市)农业保险业务,并在第二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中扣除应到未到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设立“农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均应参加农业保险。
贷款人先投保再申请、先缴足保费再办理贷款。
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其中:棉花贷款利率下浮5%。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的保险赔款应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根据签订保单的额度,通过财政国库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账户,按以下程序审核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市)经办机构收取投保户应缴保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
同时,县(市)财政向地州市财政申请地州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地州市财政在确认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将本级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同时,汇总本地区县(市)农业保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自治区财政在审核确认各地州市、县(市)实际承保数量以及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各县(市)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地州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将资金从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足额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
第四章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预算申请。
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保费补贴资金。
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保费补贴规模预算。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地州市、县(市)财政需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应及时拨付中央和自治区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逐级编制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建立业务台帐,做到业务手续完备、足额收缴保费、单据账额一致、台帐登录及时、入档资料完整,不得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办。
第五章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
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制定的农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州市财政、县(市)财政、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根据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承保、查勘、定损、赔付等办法和标准,对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解释。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提供完整的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有关保险单据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级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代理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对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企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制定企业缴纳保费的方案、比例和程序,发挥企业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其中:管理费用控制在保费总额的10%-15%以内。
此外,防灾防损费用按保费总额的2%计取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使用。
经办机构应编制经营管理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应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应按照预防为主、防赔
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
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六章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经办机构进行的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
上述风险准备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由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二条农业保险发生巨灾,经办机构进行巨灾赔付时,应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上年一般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顺序进行赔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应建立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取消对该地州市、县(市)农业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农业发展情况,调整或增减农业保险品种,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资金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级农业保险的实施细则,报自治
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情况汇报
农业保险情况汇报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自2014年以来,为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为主线,坚持打造安华保险在当地的品牌形象,明确责任,以稳健经营为途径,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三到户”“ “五公开”的标准,认真做好农险宣传发动、承保、理赔各个环节,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大大提高了安华保险在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现将我公司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思路
1.2017年,我司继续坚持种植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依托,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业扛风险能力,为推进供给侧改革提供保障。
2.2017年,全市农作物保险继续保持稳定,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二.财政保费补贴我市列入国家财政部产梁(油)大县
玉米保险农户每亩自缴6.16元,总保费30.8元,保额280元。
水稻保险农户每亩自缴6.4元,总保费32元,保额400元。
/ 5
花生保险农户每亩自缴8.0元,总保费40元,保额400元。
大豆保险农户每亩自缴4.4,每亩22元,保额200元。
对于玉米、水稻保险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30%、10%保费补贴,农户自缴20%。
对于花生、大豆保险,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 30%、10%、5%保费补贴, 农户自缴20%。
三.宣传发动情况
我公司承保凌海市21个乡镇及1个直属农场(金城原种厂)。
2017年,我司更加重视宣传工作,深入到乡、村开农险工作会,详细向协办人员和农户宣传承保政策,张贴发放宣传单。
在乡镇重要路口和显眼位置刷墙体广告,设立广告牌,扩大宣传。
通过宣传发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有很大提高。
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7年农业保险已全线铺开,21个乡镇1个直属农场均参加保险。
四.承保情况
2017年承保玉米保险297个村73.7043万亩,71778户参加保险2017年承保水稻保险57个村15.041103万亩,5772户参加保险2017年承保大豆保险70个村1.15293万亩,902户参加保险。
2017年承保花生保险139个村14.241323万亩,14282户参加保险。
共计承保104.139656万亩,78690户参加保险。
共计保费3346.425118万元
为广大参保农户承担风险保额共计3.258亿元。
其中农户自缴保费669.285022万元,凌海市财政补贴
/ 5
29.504872,锦州市财政补贴333.870230,省财政补贴1005.085965万元,中央财政补贴1308.679029万元。
五、承保质量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我司应严格遵守为防止虚报、冒保我司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
1.承保期间,我司组织人力,在乡镇协办机构的配合下,逐村张贴农户投保公示,
2.利用村广播、村委会,如实告知承保情况并由农户签字确认并造册。
3.收取投保农户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造册,防止信息错误。
4.在乡镇协办人员及村委会的配合下,逐户发放保险凭证,保证农户切身利益。
5.对于投保数量等于或超过100亩以上作物的投保人,我司要求提供土地承保合同,并留存资料造册,严把政策关。
6.对于投保数量等于或超过100亩以上作物的投保人,在乡镇协办人员的配合下我司组织人员对投保人的地块实地勘察验标,确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