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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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湖政办发[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4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
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复议申请。

(二)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法对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资源环保、经济贸易、政府投资以及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直接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依法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依法对属于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

(八)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并承担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提出审计整改报告的责任。

(九)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
果。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信息、督查、新闻发布、审计统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保密保卫、后勤保障等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审计情况;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通知,起草有关报告、总结和行政管理制度等文件;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开发应用、局域网络系统日常维护、局内网信息发布管理;承担来信来访工作。

(二)组宣人事处
办理局机关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宣传、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县区组织部门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审计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法规处
负责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制度草案;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审核本局审计项目;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复议申请;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市审计学会、市内审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信息、市局外网信息的日常管理;指导县区审计局的法制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承担财政同级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的财政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乡镇、街道的财政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负责市级各部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县区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行政事业和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市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审计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协调局相关业务处室涉及的国土资金、土地资产、节能减排等审计事项;开展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七)经济贸易审计处
负责市政府经济贸易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经济贸易审计业务。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负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承担市政府投资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指导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的审计业务。

(九)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协调和实施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县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指导县区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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