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区街道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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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停车和洗车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二节废弃物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1. 街道辖区内的公共区域、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2. 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小区等单位的公共区域;3. 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

三、管理职责1. 街道办事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 居民、商户等社会各界人士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四、环境卫生要求1. 保持街道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区域整洁,无垃圾、杂物、污垢;2. 保持公共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涂鸦、乱贴乱画等现象;3. 保持居民小区内公共区域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4. 保持商铺门前环境卫生,不得占道经营、乱倒垃圾;5. 保持水体清洁,无污水排放、垃圾倾倒等现象。

五、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商户等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2.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垃圾、杂物、污垢;3. 加强对公共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无损;4. 加强对居民小区、商铺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5. 加强对水体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行为;6.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1. 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3. 对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区环境卫生意见

城区环境卫生意见

城区环境卫生意见
城区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示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

为了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水平,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对市民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让市民养成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2. 完善环卫设施:在公共场所增设垃圾桶、垃圾分类收集箱等环卫设施,方便市民丢弃垃圾,同时加强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和处理。

3. 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进行处罚,同时鼓励市民举报环境卫生问题,形成全民参与、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5. 推广新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例如使用智能垃圾桶、无人机巡查等。

6. 倡导绿色生活: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市民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碳排放等,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

总之,城区环境卫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环卫设施、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管力度、推广新技术和倡导绿色生活等方式,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市民创造
更加优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4.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月湖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童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月湖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月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月湖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对鹰潭提出的“争当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排头兵”的要求,结合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动员全区上下再鼓干劲、再接再厉,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促进全区城乡环境面貌持续改善,现结合月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全力推动我区城乡环境持续改善,切实提升城市形象,让月湖城乡更干净、更美丽、更宜居。

二、工作任务职责(一)继续开展“三线”沿线环境整治,巩固治理工作成果。

继续开展“三线”沿线环境整治活动,深化提升去年的整治活动成果,逐步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对铁路、320国道、鹰雄大道沿线在去年整治中未发现和未整治到位的问题整治到位;对铁路、320国道、鹰雄大道沿线在去年整治过后出现“反弹”现象的问题进行再整治;建立健全教育引导、分片包抓、统筹协调、综合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城管局)(二)扩大“美丽家园”建设活动范围,逐步实现环境治理全覆盖。

向去年“美丽家园”建设活动中未纳入刷新范围的楼道和小街小巷延伸,对老城区小街小巷内封闭式小区、城区偏远开放式小区、单位办公楼、居民私人楼院逐步开展刷新工作;全面完成小街小巷的改造提升工作,对老城区小街小巷内开放式小区损坏的路灯和堵塞的下水道、化粪池、排污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专项资金及时进行维修。

继续做好老城区范围“牛皮癣”整治工作,全面清洗、粉刷、整饰小街小巷和居民楼道内的各类垃圾广告,做到“日产日清”、“夜产晨清”,确保小街小巷和居民楼道干净整洁,无可视“牛皮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版本新版本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版本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适用区域】东莞市【发布时间】2018-08-27【生效时间】2018-1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8〕1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8〕1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8〕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1日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健康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郑州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郑政〔2018〕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市、乡、村三级网络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成立新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爱卫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爱卫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市场发展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03【实施日期】2018.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17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市场监督、公安、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四节景观照明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32号【适用区域】温州市【发布时间】2018-08-15【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公公告〔十三届〕32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1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批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6月27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7.27【发布部门】温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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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区街道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意见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018年区街道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意见各村、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按照区委、区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重心下移、块块为主”的总体要求,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标准
各村、单位设立环境卫生管理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

对本辖区做到环卫设施齐备、运转正常有序,有固定保洁人员,道路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积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现象。

二、管理职责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街道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三、各村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直接负责本辖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和园林部门责任区域以外的卫生工作。

2、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清理环境卫生、除“四害”、庭院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维护好各类便民市场的秩序和卫生管理工作。

3、各社区负责组织加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楼院和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保洁公司负责各村收集到铁皮箱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5、各村管理范围内的乱倒垃圾行为,由各村负责查处,并负责积存垃圾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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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时完成街道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有关整改工作任务。

四、考核办法
街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采取“每月检查、年终总评”的形式进行。

检查方式:每次检查前从各相关委办和工作片随机抽取5-7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用固定检查和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村进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检查。

其中,固定检查每月两次,抽查暗访每周最少一次。

对存在问题的村扣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扣完为止。

正在进行旧村改造的村,旧村址也列入检查范围。

检查组发现问题后采取照相或摄像的方式向被检查的村主要负责人反馈并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检查组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将图像资料归档,打分表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由环卫所对照考核细则据实计算得分,每月进行通报。

另外,各村要有效利用垃圾箱,对未有效利用的村将视情节予以扣除相应分数。

五、成绩评定。

考核分值实行每月百分制,根据检查结果对照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重大活动迎检工作考核分值从年终考核总分中扣除或增加;对出现二次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接转上级部门批示件等问题的,从当月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六、奖惩办法
街道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各村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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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补贴和扫保人员补助。

每村环境卫生工作每年补贴10000元,扫保补助按照各村总人口数,每人补助15元。

全年基础分1200分,根据各村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予以加分或减分,年底按照考核得分计算所得奖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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