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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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
字〔2022〕6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7.22
【处罚机关】潍坊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潍坊市
【处罚对象】冯学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1:34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
当事人:冯学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72419860611XXXX
职务:时任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对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具体如下:
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根据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的薪资明细,建信人寿山东分公司向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银保产品经理王某、张某某发放工资共计25.64万元,其中20.16万元通过柜面或ATM取现后由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进行归集,最终用于业务支出等。

上述20.16万元均在“佣金支出"科目列支,实际用途与列支用途不符。

作出决策,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冯学鹏身份证复印件、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相关账户银行流水、会计记账凭证、薪资明细表、业务人员及名下银行账户证明、建信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冯学鹏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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