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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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
依据
在建筑工程领域,材料价格的波动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施工
单位在面临材料价格超出风险范围时,往往会寻求调价以保障自身的
合理利益。
这一诉求并非无章可循,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双
务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进行约定。
然而,如果实际情况中材料价格的变动超出了双方预先约定的风险范围,这就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
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
调价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其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在该规
范中,通常会对材料价格风险的分担原则和调整方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对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
价格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程序。
再者,政策法规的变动也可能成为施工单位调价的法律依据。
政府
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可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对材料价格波动情况下的工程计价进行调整和规范。
施工单位可以依
据这些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主张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的调价。
另外,不可抗力因素也是一个关键的法律点。
如果材料价格的大幅
波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等,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超出风险范围的
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因为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由此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
合同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要成功主张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的调价,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材料价格的权威统计数据、市场调研报告、采购合同和发票等,以证明材料价格确实超出了约定
的风险范围,并且给施工单位造成了额外的成本负担。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调价程序和要求。
如果合同
中规定了在出现材料价格超出风险范围时需要先与建设单位协商,那
么施工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协商程序。
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
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也为施工单位的调价诉求提供了参考
和借鉴。
通过研究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施工单位可以更
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考量因素
和倾向。
总之,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但在主张这一权利时,施工单位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提供充分的证据,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的
风险,合理约定风险范围和调整机制,以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
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共同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