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公行罚决[2021]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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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公行罚决
[2021]190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岑公行罚决[2021]190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
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2.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岑溪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14
广西岑溪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岑公行罚决[2021]1906号
违法行为人钟**,女,证件号码:**********,1983年02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马**********,现住广西岑溪市马路镇马
**********。
现查明2021年12月12日04时31分许,钟**驾驶桂D95675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岑溪市义洲大道由城西市场方向往大广场方向行驶至义洲大桥红绿灯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钟**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5毫克/100毫升,钟**对此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钟**于2021年10月3日在岑溪市岑城镇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过,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公安网查询,钟**的驾驶证已被注销,此次行为也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指认照片、录音录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钟**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岑溪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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